黑龙江省失独家庭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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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失独家庭最新政策

2016黑龙江省失独残独家庭扶助标准,失独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切实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关爱,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程序的通知》、《关于部分因企业改革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失独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问题的批复》精神,我市出台本《通知》。

《通知》出台背景

1、失独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为切实加强对失独家庭的关怀关爱,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程序的通知》、《关于部分因企业改革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失独人员退休时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问题的批复》精神,我市出台本《通知》。

《通知》核心内容

1、《通知》规定的发放人员范围,是在《黑龙江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将2003年1月1日以前,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独人员纳入到了发放范围,即取消了国企改革时间限定,从而保证政策可以长期公平有效的执行。

2、《通知》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助金政策的失独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3、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4、符合上述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其中,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且在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补发给合法继承人;

5、在退休年龄前去世的,不享受该政策。

黑龙江省失独家庭最新政策

1、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由银行直接发到扶助对象“一卡通”个人账户中。

2、据了解,申报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出生日期在1933年1月1日到1966年12月31日期间;

3、但如果婚姻出现变动,例如离异、丧偶等情况,剩下一方无论男女只要年龄达到49周岁,就能领扶助金。

4、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每人每月将获得2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5、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以个人为单位确认。

6、对夫妻关系存续的家庭而言,无论男方多大年龄,只有女方达到49周岁,才开始享受政策。

7、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8、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9、据了解,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将获得3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10、据了解,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月将获得3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每人每月将获得2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黑龙江省失独家庭最新政策

1、年,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元伤残元死亡。月日,民政部表示失独家庭是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参照政府供养无老人农村保老人的政策,由政府为失独家庭提供充分的保障。自年月日起,对对女方年满周岁男方年满周岁的失独家庭成员发放每人每月元的扶助金,自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深圳深圳失独家庭每月最高可领取政府补助元等。

2、家庭的说法,在扶助金方面,考虑到中国当前城乡差距及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同,城乡实行不同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或缓解城乡相关养老保障工作上,要求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周岁及以上者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元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元。

3、独家庭扶助办法,为了帮助失独家庭解决养老的实际困难,决定,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自起实施。同时,月日起,北京还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对于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周岁的夫妻,政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养老保障工作上,要求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生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周岁及以上者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元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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