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控制过快的人口增长,我国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国策,“超生罚款”相伴而生;
- 2.1992年3月,发布《计划外生育费用管理办法》,超生罚款开始由单纯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带有限制性和处罚性质的行政收费;
- 3.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 4.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 5.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此社会抚养费完全取代“超生罚款”,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 6.2021年9月9日,国务院747号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胎政策已经全面实行,三胎政策也已经初步完善,对于计划生育三胎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且在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上给出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对个税、女性就业等都会给予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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