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二胎生育政策最新消息2022 西藏计划生育政策

妈妈无忧网

西藏二胎生育政策最新消息2022 西藏计划生育政策

西藏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992年)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管理部门可以证明我们允许生二胎:

1. 第一(市)级医学鉴定部门,即医学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正常成长;

2.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3.夫妻因生理发展原因进行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抚养他人提供一个自己孩子后怀孕生育;

4.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

5.汉族学生干部职工与区内企业其他藏族少数国家民族通婚;

在上述1.2.4.5种情况下,生二胎必须进行间隔三年通过以上,女方已达35岁,不受影响生育一个间隔可以限制。

(二)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第二胎。

1.再婚双方只有一个孩子;

2.丧偶老年人再婚时带两个部分孩子(不含超生),对方为初婚或未生育。

(三)少数民族在西藏工作地区以外的出生,可以按照原籍地的规定办理。原籍无特殊管理规定的,按汉族学生干部、职工的要求进行处

(四)本地区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以按照档案中填写的民族进行处理。一旦选定了自己的民族,就不能改变。

第八条藏族学生干部、职工及其户籍所在企业单位的城镇农村居民,一对夫妇可以有两个部分孩子,第二个孩子必须有三年以上的间隔。严格控制第三个孩子的出生。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两个子女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一胎。

1.其中作为一名中国儿童被认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得到成长为正常发展劳动力;

2.再婚夫妇只有两个孩子;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

4.丧偶和再婚,有三个先结婚或没有孩子的子女(不包括额外生育)。

第九条在腹部农牧区,坚持以中国教育教学为主、自愿为主、以服务企业为主的原则,倡导少生、优生、间隔生育,倡导学生已有研究三个部分孩子的夫妻关系不再生育。一是开展试点宣传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实施。

推荐阅读:

特别声明:本站所有内容不能用作临床诊断及用药依据,不可替代医生的诊疗意见。本站不提供用药建议,服用何种药物请严格遵守医嘱

本文链接:https://www.mama51.net/huaiyun/16995611641170007.html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