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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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有些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在实行共有财产制度的同时,可以保留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今天我们具体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解释】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本条对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修改婚姻法的新内容,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

  二,夫妻特有的财产是什么?

  所谓夫妻独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实行共同财产制度的同时,按照法律或夫妻约定,在一定范围内保留自己的个人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特有财产可以分为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特有财产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度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该财产,以及相关财产责任、特有财产效力等构成的法律制度。

  独特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独特的财产制度与独立的财产制度不同。独立财产制度下,无论是法定的独立财产制度,还是约定的独立财产制度,其所有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独特的财产制度是在依法或约定实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独特的财产制度与共同财产制度并存,没有共同财产制度,也没有独特的财产制度,独特的财产制度是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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