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步骤,中国涉外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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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步骤,中国涉外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是网络时代,涉外婚姻也是很普遍的事儿了,可是许多好朋友不明白涉外婚姻登记是什么样子的,因此现在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涉外婚姻登记

  老外,国外中国人;

  1.经外交部(或外交部受权行政机关)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有效期限6个月);

  2.离异的,务必提供经在我国驻所在国使(使领馆)认证的离异证实。前一次夫妻关系在海外按照本地法律法规根据法律程序消除的,务必提供经在我国驻所在国使(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国藉证实。其原配偶为中国中国公民,其国外离婚判决书经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务必由中国初级法院判决(有效期限6个月)

  3.离异的,务必提供经外交部(或外交部受权行政机关)和在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

  4.是护照签证。

  5.审理时长每星期一、二、三、四、五早上8:30-12:00。

  侨民(留学人员)与中国中国公民申请办理登记结婚所需有效证件;

  1.我国公证处出示的,经外交部(或外交部受权行政机关)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房屋产权证明;或是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示的房屋产权证明(有效期限6个月);

  2.针对涉外婚姻出国时已做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自己户籍地出示的未婚证明或自己出国时的单身确保公证委托书;

  3.离异的,务必拥有离婚证书正本:

  中国《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裁决书;海外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的离异证实,务必经外交部(或外交部受权行政机关)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海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务必经外交部(或外交部受权行政机关)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并经初级法院判决合理。

  4.原配偶在中国身亡的,务必提供身亡公证委托书;原配偶在海外身亡的,务必提供经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

  5.护照签证和定居国身份证件。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去民政局领证步骤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去民政局领证步骤

  实际上离婚的类型会随时期而转变,法律法规也会对涉外婚姻作出对应的更改,因此今日一定要看一下涉外婚姻登记流程!

  一,涉外婚姻登记步骤

  假如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自行在我国国内完婚,双方务必一同向一个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备案。

  应由婚姻生活彼此拥有的证件:

  1、中国公民务必持下列证件:居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县市级市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院校、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实,记有自己基本情况和与谁完婚的证实。

  2、外国人务必持以下证件:自己有效护照或其它真实身份、国藉证实;公安部门审签的《外国人居民证》,或外交部门授予的身份证件,或暂时赴华的入关、工作证件;经该国中国外交部(或外交部受权组织)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事馆核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馆使领馆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3、外侨若为侨胞,须持下列证件:自己有效护照或代护照签证、国藉证实(无国籍者以外);公安机关审签的《外国人居民证》;自己户口所在地相关企业出具的证实,与以上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同样。

  4.此外,男孩和女孩申请者还需给予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特定医院门诊出具的婚前检查证实。

  5.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务必拥有相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备案。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方法行政机关核查后,合乎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和中国民政部涉外婚姻登记要求的,准许备案,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送给结婚证书。不申请办理备案的,理应通知被告方不予以备案的原因。

  在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之后,彼此自行明确提出再婚的,依照涉外婚姻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对彼此均为外国人,规定在中国申请办理登记结婚,只需她们具有《我们中国人同外国人婚姻登记多个要求》中所需求的证件,合乎我国婚姻法要求的结婚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登记结婚。可是,为确保在我国婚姻登记的实效性,可以容许被告方给予该国法律法规,在国外开展婚姻登记时合理地开展婚姻登记。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跨国结婚证流程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跨国结婚证流程

  现在是婚姻自由的的时代,如果你遇上心爱的人,无论他是哪国的人都能够,因此今日我们一起看一下涉外婚姻登记流程!

  一,涉外婚姻登记步骤

  公民与老外在举行婚礼的,内地居民与中国香港居民、台湾居民、台湾省居民、侨民在举行婚礼的,双方应一同到内地居民居民户口所在城市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规章》第四条:内地居民完婚时,双方理应一同到一方居民户口所在城市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涉外婚姻也是如此,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完婚的,内地居民与中国香港居民、台湾居民、台湾省居民、侨民在中国结婚的,双方理应到内地居民居民户口所在城市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侨民理应出具以下证实和证明文件:

  (一)我的合理护照签证;

  (二)定居国公证机关或是主管机构出具的证实,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验证的自己无另一半,与另一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联,或是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另一半,与另一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关联。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老外理应出具以下证实和证明文件:

  (一)我的合理护照签证或其它合理的国际性旅游有效证件;

  (二)该国公正组织或是主管机构出具的证实,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验证或是该国驻华使馆使(领)馆验证的,或是该国驻华使馆使(领)馆出具的,无另一半的。

  第六条婚姻登记被告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行政机关不予以备案:

  1.未做到法定婚龄的;

  2.非彼此同意的;

  3.一方或彼此已经有另一半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之内旁系血亲;

  5.身患临床上觉得不应该完婚的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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