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必须像细水一样平淡,平淡才能长久,细水才能长久,但平坦不是无味,细水不是完全波澜,否则是进入婚姻的另一个极端,也是婚姻的另一个死角,淡淡无味无新鲜感是婚姻的最大致命伤。下面来看看离婚案例大全,出轨离婚案例大全的内容吧!
一、离婚案例回顾:
赵丽(化名)和王勇(化名)是青梅竹马,双方结婚生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两人奋斗,终于有了自己的公司,生活一度很幸福。
但是,生活总是有波澜,2009年赵丽知道了让她吃惊而悲伤的事情,王勇和比那个小将近20岁的女孩同居已经9年了。后王勇向赵丽承认错误,保证今后与第三者断绝关系,与赵丽好好生活,写保证书,保证自己有外遇,做对不起家人的事,就离开家。赵丽也考虑到孩子还在上学,为了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原谅了王勇。
但是,王勇没有履行其约定,2010年王勇擅自将公司股票的10%免费转让给第三者,2013年王勇利用公司的偿还金向第三者购买房地产,2016年第三者得到房子后,与王勇告别,王勇想让赵丽起诉第三者回家
不仅如此,王勇还隐瞒了赵丽在外面借了很多外债,在北京唯一的住宅被迫还债。这些事情,让赵丽觉得自己已经不能和王勇维持这个痛苦的婚姻了。否则,自己不仅不能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会陷入很多债务纠纷。
二、律师分析:
赵丽来到律所,委托我们代理她起诉离婚,我们仔细了解情况后,发现事件面临一些困难。第一,共同财产中的房地产正在出售,出售的房价分几次支付给王勇名义的银行账户,不知道具体账户,如何及时保全该房价,第二,第一次起诉离婚,王勇不同意离婚,法院不离婚,第三,股东是王勇和赵丽的公司,账目混乱,如何分割,第四,王勇和第三者同居问题没有实质证据,法官如何分割财产。想知道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吗?关注妈妈无忧为你解答!
三、律师的实战和战略:
1、财产保全问题。
立案后,赵丽能确定具体的保全账户后,立即准备财产保全相关资料。但是,经过调查,发现该案件还没有分配给具体的承包法官,我们积极联系了案件内勤,强调了该案件需要财产保全的紧迫性,要求尽快分配案件,第二天,案件决定了具体的承包法官,我们第一时间向法官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
面对赵丽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我们积极与承办法官协商,最终法官同意可以用保险公司的保证书提供担保。我们立即联系了赵丽可以做保证书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当天发行了保证书。最终,将进入出售房价的王勇银行账户冻结,冻结为只进不出的状态,成功完成财产保全措施,为事件的执行奠定了有利的基础。
2、第一次起诉离婚能否判断离婚问题。
尽管此案中,王勇实际上与第三方同居,但没有进一步的实质性证据。另外,没有其他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要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意味着我们以前做的财产保全工作都是徒劳的。事件再次陷入瓶颈,面对这个难题,我们的律师队最终研究了应对策略,如果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赵丽在判决结束后,建议另行开始婚内分割夫共同财产的诉讼,继续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财产保全落空。但幸运的是,开庭时王勇同意离婚,这个难题终于解决了。
3、公司财产分割问题。
王勇和赵丽夫妇公司如何分割,开庭时,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账目混乱,财产难以评价,同时公司还有很多外债。此次诉讼中分割公司财产,将涉及公司财产价值评估鉴定问题,诉讼周期长,不利于赵丽迅速获得财产保全财产,尽快实现离婚目的。因此,经过权衡利害,最终决定暂时搁置分割公司的财产问题,离婚后再起诉。
4、王勇与第三方同居问题。
赵丽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只有另一个案件的判决书中第三方自己承认与王勇有十多年的恋爱关系和王勇以前写的保证书,但这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勇与第三方同居的事实。开庭时,王勇也否认与第三者同居,否认有恋爱关系,只承认是朋友关系。
开庭后,赵丽意外地找到了王勇和第三方问题的录音,我们把这个录音证据和整理好的文字版本资料和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给了法官。虽然这个证据审判结束后提交,但未能作为正式证据组织质证,只能作为参考证据,但根据判决结果,这些审判结束后提交的证据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有不可或缺的影响。
四、法院的判决:
在过去的事件中,如果一方有外遇,双方约定一方有外遇,法院判定财产分割多为非过失者占65%,过失者占35%。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王勇和赵丽夫妇共同财产的70%归赵丽所有,30%归王勇所有,该判决结果得到赵丽的高度认可。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的律师不是一个人处理事件,而是一个团队处理事件,在重视事件的细节的同时,也证明了恒都的一贯工作风格。只要有对事件有帮助的可能性,我们就必须尽最大努力。这个极限是为顾客赢得合法权益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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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男方出轨的离婚案例
婚后出轨的事也常听人说起,那么因出轨而离婚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下面来看看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案例的内容吧!
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李某和马先生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没有生孩子。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和一辆轿车。李某在婚姻生存期间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生了个男孩。马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判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失败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在婚姻中,李某和其他女人生了一个男孩,有明显的过错,结合婚姻法中处理财产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决定李某得到40%的财产,马某得到60%的财产。作出判决:
1.允许李某与马女士离婚;
2.东风路房产归马女士所有,马女士支付李12万元;
2.车辆归李某所有,李某向马女士支付21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分析:
婚姻法中有关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可达5万元,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过失方的过失程度和负担能力综合考虑。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一般城市大多不超过1万元。
婚姻法案例分析,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在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便是夫妻关系,因此拥有家中以后也需要去学习法律法规,那麼今日一定要跟随我看一下,婚姻法案例剖析!
一,婚姻法案例分析
1.贾某提起诉讼李某赡养纠纷案。
用法律法规纠久医院病床前无孝子贤孙,上诉人贾某76岁,年逾古稀,体质虚弱,日常生活没法自立。从2012年到2013年,贾某因病住院治疗仅治疗费就超出30万余元。贾某一生中有四个孩子和三个女儿,在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较为孝敬,可是三个儿子李某很多年并没有履行一切赡养义务。在贾某住院治疗期内,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主动筹资,一同分摊医疗费。并且三个儿子李某不仅不关注妈妈的病况,并且不愿意分摊一切医疗费。尽管镇村干部多次协商,但黄某却躲不了。贾某无可奈何地踏入法院提出诉讼,规定他的孩子李某付款赡养费,担负已经用掉的医疗费用,并分摊之后每一年的医疗服务和陪护费。
2.裁判员结论。
商丘市虞城县法院公布开庭审判此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47条第三款《儿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工作工作能力或日常生活艰难的父母,有权利规定孩子付款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理应履行对老人经济发展、日常生活、精神实质宽慰的责任,照料老人的特别要求。赡养者就是指老人的儿女和别的依规担负赡养义务的人。赡养者的另一半应帮助赡养者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者应及早医治和医护生病的老人;经济发展难题的老人理应给予医疗费。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者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有规定赡养者付款赡养费等支配权。的要求,裁定适用贾的诉请。
3.典型性实际意义。
养老服务是收益养育恩,是中华文化的中华传统美德,尽的法定义务。小孩不但得养父母,还需要重视父母,关注父母,在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给与充分的协助。不可舍弃遗产继承或别的原因,回绝履行赡养义务。小孩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利规定小孩付款赡养费和医疗费用。父母年迈、体弱多病、残病时,小孩要妥当照料,让小孩在情感感情和思想上获得宽慰,安享晚年。此案被告方刘做为上诉人七个孩子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大道理上或是法律法规上在第21条和婚姻法47条,都需要对妈妈履行赡养义务,在母亲年老体衰、生病的情形下,被告方应与别的兄妹一起担负赡养义务,使老娘可以安享晚年、幸福的生活,但被告方有工作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并公布表明不管不顾老娘的责任,在本地造成人民法院的不管不顾和恼怒。与此同时,被告方应与别的兄妹一同担负赡养义务,使老娘可以安享晚年、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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