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论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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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论文的探讨

  标题:关于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论文的探讨

  摘要:受中国封建时期三纲五常和男尊女卑等不平等思想的影响,中国家庭男性占主导地位,家庭地位不平等问题突出,甚至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通常会损害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但受害者不能诉诸法律,司法机关和社区街道只能通过调停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如果受害者不能积极寻求司法保护,公权积极介入家庭暴力问题尤为重要。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家庭女性公权

  家庭暴力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西方社会,经过二战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越来越明显,各国政策制定者和社会活动家开始呼吁本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关注这一问题,制定政策防治,切实保护妇幼和老年人的权益。联合国也非常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早在1948年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声明》,发布了许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对妇女儿童实施暴力行为的国际声明。在中国,传统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传统男尊女卑观念影响深远。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了中国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面的责任,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正式确定了中国公权介入家庭暴力问题的合法性。随着公权力的有效介入,我国家庭暴力现象明显减少,恶劣程度明显减少。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定义。

  英国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个人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以控制受害者的精神和行为。加拿大定义的家庭暴力是,施暴者对受害者采用的暴力、威胁或懈怠等行为,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对受害者的权利权益、人身自由和感情产生损害[1]。我国将家庭暴力定义为暴力者通过殴打、捆绑、拘留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和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的身体和精神等伤害的结果构成虐待[2]。

  从这些不同但相似的定义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实施有多种方式,既有积极的暴力殴打方式,也有威胁和懒惰等不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的方式,家庭暴力的实施结果在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上有损害的结果,也有控制行为的结果。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是生理和心理伤害,也有行为力的削弱和感情意志的压迫等损害。从国际社会保护妇幼权益、反对家庭暴力的宣言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明确惩罚态度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中的暴力者必须对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负责。

  二、家庭暴力对女方的侵害。

  成都市妇联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成都市发生的家庭暴力中95%的暴力者是男性[3]。由此可见,在我国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女性依法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其中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的其他权利也不能享受的发展权是主要权利,女性在满足生存和稳定的前提下,有权追求更好的幸福和平等的生活环境。被家暴女人都有什么特点?

  1.家庭暴力侵犯女性生存权。

  据媒体调查,家庭暴力中常见的侵害手段主要有骂人、约束、性虐待、杀人等。具体伤害类型包括软组织伤害、鼓膜穿孔和骨折。常见的损伤部分有头部和四肢。特征性损伤包括重复损伤、复合损伤和虐待损伤。从这些家庭暴力伤害手段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最普遍、最突出地侵犯了女性的生存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被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随时都有被骂的可能性,轻伤,重则骨折昏迷,更严重的是有失去生命的危险。整天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下的女性,没有生存权。更普遍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单向或相互使用暴力,无论是直接肢体接触的暴力方式还是看不见的精神暴力方式,都有可能损害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这些肯定是生存权的践踏。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2.家庭暴力侵犯女性发展权。

  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反映了男女从生理差异到历史发展形成的男女权利不平等的关系。这种差异关系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和歧视,这种现象在东方文明中更加明显,这种男女不平等关系严重阻碍了女性权利的充分发展。经过现代一系列男女平权运动的推进,家庭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现象得到了改善,但家庭暴力对女性发展权的侵害仍然存在很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不仅体现在身体的伤害上,更多的伤害在精神上,身体的伤害容易治疗,但精神上的伤害难以治疗,为更严重的结果埋下了祸根。人们在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时,往往只关注女性受到身体损伤,精神损伤看不见,容易被忽视。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长期生活在痛苦和恐惧的家庭环境中,给精神带来巨大的压力,精神分裂等严重的精神疾病。精神压力使女性无心,无法实现发展。另一方面,当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超过受害女性的可承受范围时,一些女性很有可能在精神压力下选择极端的解决方案,并违反法律,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受害者,不得不受到法律惩罚而失去发展的机会。在长期遭受家庭极端暴力而难以获得有效途径的情况下,被迫暴力的行为,伤害他人也埋葬自己,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被迫以极端途径反抗的典型案例,也是最悲伤的情况。从精神伤害的角度来看,女性的发展权利受到了很大的侵害。

  三、公权介入家庭暴力。

  1.公权干预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公权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行使公权的目标是保护社会最大的公共权益,是国家机关实现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合法来源。我国国家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和处罚的权力来源是国家公权。但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王权不下县不用说直接介入家庭关系,也有清官难以断绝家务的说法,因此古代公权对家庭问题的介入很少。法不入门是中国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中国贫困地区家庭暴力问题多发,难以处罚的一部分原因是暴力者和受害者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不足。我国执法部门在处罚家庭暴力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总是被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理由阻止,不能对施暴者作出有效的处罚。

  根据甘肃省开展的家庭暴力问题调查,人们普遍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认为只有家庭问题没有必要诉诸法律,与普通暴力事件相比,司法权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更加困难的受害者认为法律援助有限,不会向有关部门确定受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使用法律武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更加严重[4]。该研究反映,目前我国贫困地区仍有许多人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无法利用法律维持权利,需要公权积极提供帮助。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中国贫困地区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积极寻求公权的最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薄弱,公权难以积极介入。当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公安警察可以直接介入家庭暴力事件进行处理,积极介入会被受害者误解,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不利于受害者寻求法律援助。处罚社会暴力犯罪的法律条文中有适用于家庭暴力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实抵抗力大,很难具体实施。特别是一些女性因其成长经历带来的认知,认为法律不仅难以帮助她解决问题,而且一旦暴力者生气,家庭暴力就会更加严重,给自己带来更深的灾难。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没有法律意识,受家庭文化化的传统影响下维持家庭秩序,为了保护孩子,默默忍受,施暴者变得疯狂,或者在无法忍受和兴奋的情况下做出极端的事情。

  2.西方国家推进公权干预的经验。

  英国的公权干预是由社会运动推动的,1992年开始的零忍耐运动是反家庭暴力社会运动中突出的一次,明确提出女性不能忍受任何暴力,男性没有权利对女性施暴,社会不能忍受家庭暴力。随后,英国以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包括警察局、法院、检察机关、医疗部门、律所和妇女援助机构等相互协调合作的方式,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显着成绩,被英国人广泛接受。在英国,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形成了合作力,减少了受害者的求助成本,改变了原受害者的求助,相关机构相互联系的局面,使任何机构成为工作开始的接触点,把家庭暴力女性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使受害者更加全面、有目的地保护。被家暴女人都有什么特点?

  美国社会也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在《妇女暴力法案》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配偶前配偶、共同生育孩子的人、作为配偶同居或同居的人或作为配偶相当的人对受害者实施。美国女性反家庭暴力的运动很早1970年代开始组织反抗家庭暴力。美国在1974年建立了第一个避难所来帮助和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1978年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联盟。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在1994年通过了《针对女性暴力法案》,这项法律的通过对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此反对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美国人民的共识,惩治家庭暴力成为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

  加拿大也是女性运动才意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成为人们普遍认知的社会问题。90年代,为了防治家庭暴力,人们要求在制度上进行改革,改革的结果是颁布新的立法,设立专门的法院。在公权力的使用上,加拿大很多省份都要求警方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都要及时做出反应,进行调查,报告,在发生严重家庭暴力的时候要进行指控。有些规定,在家庭暴力发生时,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可以私自进入暴力现场逮捕暴力者。

  3.中国公权介入的方式。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我国公安部门在应对家庭暴力事件时,主要是派出所警察采用劝告和调停等非强制手段解决的。但由于我国派出所警力有限,社会问题复杂,调停效果有限。这种调停方式反而会使个别家庭暴力施暴者认为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增加他们的傲慢,使家庭暴力问题恶化。《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公安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时拥有的职权。与以前的口头警告不同,现在警察可以用家庭暴力警告书的形式警告暴力者。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公安机关需要保护受害者。《反家庭暴力法》的新规定给予公安机关使用公权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一定的自由裁决权。这种权力不是硬规定,而是考虑到我国家庭的需求,实现了处罚家庭暴力和维护家庭秩序的平衡。

  我国司法权力介入家庭暴力一直存在。但由于受害受害者的证据意识不足,法院进行家庭暴力事件审理时无法提供明确的家庭暴力证据,法院很难判断对受害者有利,通常只能采用调停的方法。《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和社会宣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家庭暴力证据的保全意识。有明确的家庭暴力证据,司法权力可以有效介入家庭暴力问题,严厉处罚暴力者。

  四、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并不像往常想的那样轻描淡写夫妻吵闹。家庭暴力难以保障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传统的男性权利思想使这个问题更加严峻。在现实案例中,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身心受到很大损害,没有有有效的投诉和干预途径,冲动地用暴力解决问题,成为罪犯。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只发生在家庭的小空间范围内,也可以说是个人领域,但其危害已经成为侵犯人权和严重的社会问题,公权必须积极介入家庭暴力问题,防止和预防。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人身伤害等刑事犯罪,防止暴力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从西方国家的经验和中国以前的实践来看,公权介入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公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和不可替代性。这种公权力介入需要破坏社会稳定秩序和生活幸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公权力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暴力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减少家庭暴力问题的出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林振通.各国家庭暴力概念的不同界定[N].人民法院报,2011-03-04(8).

  [2]姜虹.借鉴与本土化相结合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效果[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2):31-37.

  [3]朴景麟等.《反家暴法》实施后对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影响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7(7):186-187.

  [4]邓昕妍,陈苏芳.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以甘肃省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为视角[J].商,2016(26):26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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