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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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理解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导意见主要是通过审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提高案件的效率和公正程度,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特殊性日益为全社会所了解,人民法院也逐渐认识到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婚姻家庭事件和普通婚姻家庭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并认识到处理这两类事件的方法应该有所不同。传统的经验和知识越来越不能适应这类事件对事件质量的要求,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都要求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反家暴法全文有哪些内容?

  《指导方针》编写目的本指导方针旨在处理与家庭暴力案件有关的法官婚姻家庭问题,提供专业资源手册,帮助制定法律规则、性别平等观念、家庭暴力理论知识、审判组织保障等,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质量,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编制这份指南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重视维护妇女权益、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促进性别平等和实现共同发展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制定的强调性别平等和司法公正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为制定这一指导方针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审慎地进行有益的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制定这一指导方针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反家暴法全文有哪些内容?

  这一指导原则的基本品质是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指示,必须向法官提供指导性的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该指导意见集法律研究、实践经验、域外借鉴、法律精神于一身,是人民法院司法智慧的结晶。但本指南并非司法解释,而是法官在裁判时的参考方案。

  该指导书的形式特征是全面、具体、明确、实用的原则,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上,而且还对大多数条文作了说明,提出了规范的要求,对法律条文和法律原则作了说明,阐述了相关做法,说明了规范要求的依据和理由。下面的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了指南。

  该指导原则的使用方法本指导原则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法律依据,但可作为判决的理由部分参考,作为论证的依据和参考材料。如果在使用指南时发现需要增加的内容,法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继续开发,或者在法律框架内作出适当调整。

  该指导意见的受益者本指导意见是法官事务的指导意见,但其受益者并不局限于法官。关注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途径的律师、当事人、研究人员等,均可从本指南中获得所需的知识、教育和指导。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你了解吗?家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损害家庭幸福,并使许多夫妻因无法忍受而走上离婚之路。为了让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掌握一份专业的资源手册,并帮助他们在法律规则、性别平等观念、家庭暴力理论知识、审判组织保障等方面做好准备,以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分配公正以及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一、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了解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基础知识。家暴是一项社会问题,需要多学科专业知识。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家庭暴力问题,会给人民法院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分配。所以,本指南借鉴了国外法官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导意见,首先介绍了家庭暴力的基本知识,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指南的重要依据。

  二、家庭暴力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为,家暴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界定。尽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不局限于妇女,但在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因此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中通常只提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全文有什么内容?

  消除对妇女暴力的《联合国宣言》(1993)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是指对妇女造成身心或性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以此种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06)指出,基于性别的暴力指的是由于是妇女而对妇女施加暴力,或者尤其是对妇女施加暴力,包括对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痛苦,或威胁,强迫和剥夺自由。根据一般国际或人权公约,以暴力为基础的行为损害或妨碍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迫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损害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行为。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行为。

  由于本指南旨在指导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因此,本指南适用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其中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性、精神等权利,从而对另一方实施控制。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按照国际公约、外国立法以及公认的学术理论研究结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

  (1)身体暴力是加害者因殴打或捆绑或限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而使人害怕;

  (2)性暴力是指施暴者强迫受害者以羞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伤害受害者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施暴者通过侮辱、谩骂、忽视、治疗、拒绝离婚等方式对受害者实施的精神折磨,使其遭受羞辱、恐惧、无价值等。

  (4)经济控制是受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对受害者进行控制,从而摧毁其自尊、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四、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为家暴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据官方调查显示,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29.7%至35.7%(不包括调查暗数),超过90%的受害者为女性。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事务的误解,缺乏法律救济渠道,使许多受害者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并对其人身权利造成严重损害。近几年来,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受害者暴力事件越来越多。

  五、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发展规律。

  家暴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周期性。图案的形成通常需要两个或更多的暴力循环。每一个循环通常包括紧张的累积阶段(争吵,轻微推搡等等),暴动期间(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平静期间(又称蜜月期,受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道歉获得宽恕,双方在下一个暴力周期内和解)。受害人常常一再后悔,永不改变。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方式进行道歉和忏悔。持续不断地重复暴力行为使受害者感到无助和绝望,因而受到受害者的制约。

  六、分手暴力的特殊规则

  离婚后暴力行为被认为是自然停止的,但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施暴者需要内心控制受害者。一般情况下,离婚并不能消除这种欲望,相反,受害者提出离婚的要求,会增强这种欲望。因此,一旦受害人分手,受害人往往会首先采取宽恕,保证不为例,利用子女等手段来留住受害人。但如果哀求无法奏效,受害者往往会通过暴力或更严重的暴力来控制自己,因此就会出现分手暴力。这是夫妻分居或离婚后常见的现象。

  从国际角度看,加拿大的经验研究表明,大约三分之一的女性受害者在对方探视未成年子女时受到暴力威胁。34%的妇女在分居期间继续遭受子暴力。1983-1997年3月,美国司法部公布数据显示,75%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离婚后仍有前夫或前男友施暴。

  我国尚无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人员普遍认为,分手期间或之后,家庭暴力对受害者人身安全的影响确实在迅速增加,也越来越严重。

  一般而言,可以用三个变量来预测离异暴力的风险:首先,受害人之前受到过人身暴力或暴力威胁;其次,受害人离受害人居住地不远;第三,受害人怀疑第三方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反家暴法全文有什么内容?

  七、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之区分。

  一般的夫妻间也会有轻微的暴力行为,甚至因为失手而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这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就这种差别而言,应考虑以下因素:暴力的起因和受害人的主观目的是控制受害人、暴力是否周期性、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权力和控制是家庭暴力的核心。受害人的主观故意是通过暴力伤害来实现的。暴力具有周期性,对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后果,使受害者因害怕而屈从于受害者的意愿。通常的夫妇纠纷没有这些特征。

  八、家庭暴力的原因。

  公民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受到人为的侵犯。发生家庭暴力不是因为受害者的过错,而是因为性别歧视。理由主要是:

  1、受害者通过童年的模仿或个人经历,学会使用暴力进行交流;

  2、家庭暴力通过代际社会和家庭文化传播而实现。传统文化默认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孩子。受这一文化的影响,长大成人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而父母允许自己打孩子。接受家庭暴力是这个文化社会的要求。这种家庭和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种观念。家暴一代一代传下来;

  3、利润不受惩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却缺乏有效的手段来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社会几乎没有有效的支持,因此通常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不进行干预。由于在家里打人可以达到目的而不受惩罚,不管受害者事后有多后悔,有多诚恳的道歉,并保证再也不会再犯,必然会因缺乏真正改过自新的动机而反复使用暴力;

  4、受害者往往具有身体优势。不论男女,施暴者的体力往往是优势。家庭暴力受害者中90%以上是身体虚弱的妇女、儿童、老人。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你了解吗?家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损害家庭幸福,并使许多夫妻因无法忍受而走上离婚之路。为了让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掌握一份专业的资源手册,并帮助他们在法律规则、性别平等观念、家庭暴力理论知识、审判组织保障等方面做好准备,以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分配公正以及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用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全文如下:

  一、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了解一些关于家庭暴力的基础知识。家暴是一项社会问题,需要多学科专业知识。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家庭暴力问题,会给人民法院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分配。所以,本指南借鉴了国外法官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导意见,首先介绍了家庭暴力的基本知识,是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指南的重要依据。

  二、家庭暴力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为,家暴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相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界定。尽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不局限于妇女,但在有些情况下,男性和儿童也是受害者。但是,由于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最为严重,因此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中通常只提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全文有什么内容?

  消除对妇女暴力的《联合国宣言》(1993)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暴力是指对妇女造成身心或性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以此种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2006)指出,基于性别的暴力指的是由于是妇女而对妇女施加暴力,或者尤其是对妇女施加暴力,包括对身体、心理或性的伤害或痛苦,或威胁,强迫和剥夺自由。根据一般国际或人权公约,以暴力为基础的行为损害或妨碍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这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第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迫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损害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的行为。经常发生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行为。

  由于本指南旨在指导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因此,本指南适用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其中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性、精神等权利,从而对另一方实施控制。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按照国际公约、外国立法以及公认的学术理论研究结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

  (1)身体暴力是加害者因殴打或捆绑或限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而使人害怕;

  (2)性暴力是指施暴者强迫受害者以羞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伤害受害者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施暴者通过侮辱、谩骂、忽视、治疗、拒绝离婚等方式对受害者实施的精神折磨,使其遭受羞辱、恐惧、无价值等。

  (4)经济控制是受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对受害者进行控制,从而摧毁其自尊、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四、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为家暴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据官方调查显示,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29.7%至35.7%(不包括调查暗数),超过90%的受害者为女性。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事务的误解,缺乏法律救济渠道,使许多受害者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并对其人身权利造成严重损害。近几年来,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受害者暴力事件越来越多。

  五、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发展规律。

  家暴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周期性。图案的形成通常需要两个或更多的暴力循环。每一个循环通常包括紧张的累积阶段(争吵,轻微推搡等等),暴动期间(暴力发生,受害人受伤),平静期间(又称蜜月期,受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道歉获得宽恕,双方在下一个暴力周期内和解)。受害人常常一再后悔,永不改变。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受害人可以通过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方式进行道歉和忏悔。持续不断地重复暴力行为使受害者感到无助和绝望,因而受到受害者的制约。

  六、分手暴力的特殊规则

  离婚后暴力行为被认为是自然停止的,但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内在动机是施暴者需要内心控制受害者。一般情况下,离婚并不能消除这种欲望,相反,受害者提出离婚的要求,会增强这种欲望。因此,一旦受害人分手,受害人往往会首先采取宽恕,保证不为例,利用子女等手段来留住受害人。但如果哀求无法奏效,受害者往往会通过暴力或更严重的暴力来控制自己,因此就会出现分手暴力。这是夫妻分居或离婚后常见的现象。

  从国际角度看,加拿大的经验研究表明,大约三分之一的女性受害者在对方探视未成年子女时受到暴力威胁。34%的妇女在分居期间继续遭受子暴力。1983-1997年3月,美国司法部公布数据显示,75%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离婚后仍有前夫或前男友施暴。

  我国尚无这方面的统计数据,但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人员普遍认为,分手期间或之后,家庭暴力对受害者人身安全的影响确实在迅速增加,也越来越严重。

  一般而言,可以用三个变量来预测离异暴力的风险:首先,受害人之前受到过人身暴力或暴力威胁;其次,受害人离受害人居住地不远;第三,受害人怀疑第三方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反家暴法全文有什么内容?

  七、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之区分。

  一般的夫妻间也会有轻微的暴力行为,甚至因为失手而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这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就这种差别而言,应考虑以下因素:暴力的起因和受害人的主观目的是控制受害人、暴力是否周期性、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权力和控制是家庭暴力的核心。受害人的主观故意是通过暴力伤害来实现的。暴力具有周期性,对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后果,使受害者因害怕而屈从于受害者的意愿。通常的夫妇纠纷没有这些特征。

  八、家庭暴力的原因。

  公民的人身权利,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中,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受到人为的侵犯。发生家庭暴力不是因为受害者的过错,而是因为性别歧视。理由主要是:

  1、受害者通过童年的模仿或个人经历,学会使用暴力进行交流;

  2、家庭暴力通过代际社会和家庭文化传播而实现。传统文化默认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孩子。受这一文化的影响,长大成人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而父母允许自己打孩子。接受家庭暴力是这个文化社会的要求。这种家庭和社会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不知不觉地接受了这种观念。家暴一代一代传下来;

  3、利润不受惩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却缺乏有效的手段来预防和制止这种行为。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社会几乎没有有效的支持,因此通常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不进行干预。由于在家里打人可以达到目的而不受惩罚,不管受害者事后有多后悔,有多诚恳的道歉,并保证再也不会再犯,必然会因缺乏真正改过自新的动机而反复使用暴力;

  4、受害者往往具有身体优势。不论男女,施暴者的体力往往是优势。家庭暴力受害者中90%以上是身体虚弱的妇女、儿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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