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家庭暴力法律规则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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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家庭暴力法律规则的缺陷

  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有什么?家庭暴力法律规则的缺陷有哪些?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变化,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凸显。根据2003年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中国约有30%的2.7亿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根据法院的统计,中国的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30%,每年约有10万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1可见,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暴力者的人身权利,也成为危及婚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然而,由于中国目前相关法律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陷入被动局面。因此,从法律救济机制的角度反思中国目前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反家庭暴力的统一立法。

  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反家暴法全文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主要分散在宪法、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和一些地方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家庭暴力行为,我们的立法没有有有效的针对性的防治规定,以至于实践中的家庭暴力行为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此外,由于反家暴法全文不明确,大多数施暴者无所畏惧,但受害者无法求救。法律的宣传条款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缺乏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比如《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没有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也没有提到家庭暴力的后果。《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三、将家庭暴力纳入自诉范围,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将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纳入刑事自诉事件的范围,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非常不利,对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的受害者来说,获得公权的救济可能是平息其创伤的最好方法。此时,公安、检察机关的不足确实给受害者的维权带来了困难。因此,当权利救济措施不顺利或行使不便时,受害者可能会忍耐或放弃,使暴力者自由。

  四、婚姻家庭暴力索赔权没有得到法律的肯定。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很明显,本条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前提是以离婚为基础,换句话说,如果离婚不成,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暴力而要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作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而又不愿离婚或离婚不成的女性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面对这种情况,这些群体的权益是如何维护的?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些群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按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婚姻法对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给予了损害赔偿,而对无过错方的配偶。《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反家暴法全文,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内容

反家暴法全文,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内容

  反家暴法全文有哪些内容?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出台,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反家暴法全文应该如何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将经常辱骂、恐吓纳入家暴范畴,在实施同居家暴时,也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同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下是对反家暴法内容的详细解读。

  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全文已经出台,将于三月一日正式实施。家暴法的全文应该如何解读?反家庭暴力法将经常辱骂、恐吓纳入家暴范畴,在实施同居家暴时,也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同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下是对反家暴法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经常辱骂恐吓也构成家暴。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即“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经常辱骂、恐吓等侵害人身、精神的行为”。

  可见,“经常辱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均已列入家暴之列。换句话说,那些在家里经常被骂的“火巴耳”,同样也是家暴的受害者。将经常发生的辱骂、恐吓等行为也界定为家庭暴力行为,从而为社会力量介入有关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二、如果发现没有报告发生家暴,则要承担责任。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法律规定,对不报告的情况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同居期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适用反家暴法。

  反家暴法全文有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附则还规定:“除家庭成员外,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这就是说,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在家庭暴力中,并受法律约束。

  四、警告书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犯有家庭暴力行为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如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则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可给予警告。这份警告书记录了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陈述,以及对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而且这份警告书可作为法庭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五、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受家庭暴力侵害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于某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强制、威吓而不能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也可以代为申请。法院必须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一般在72小时内作出裁决,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签发,特殊情况下则需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

  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对可能受侵害的人实现有效威慑,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六、受害人可以免除诉讼费用。

  受害方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一方,甚至缺乏经济能力,这给其诉讼维权增加了难度。

  针对这一点,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应减轻、免除或免除诉讼费用。这就是说,在起诉时,当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时,原告方可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在判决时,即使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法院也应根据情况对原告方承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只要经审理查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

  

反家暴法全文,反家庭暴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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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法全文有什么?反家庭暴力的内容是什么?如今,离婚案件因种种原因日益增多。大家都在期待一段美好的婚姻,相信大多数离婚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在这些因素中,家庭暴力是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障守法者合法权益,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1条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经常辱骂、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侵犯。

  第3条家庭成员应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睦相处,尽到家庭的责任。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一个家庭的责任。

  政府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和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打击家庭暴力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5条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和哺乳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第2章 防止家庭暴力。

  第6条国家推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提高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

  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应在学校和幼儿园开展。

  第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诊疗记录;

  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9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家庭关系辅导及预防家庭暴力知识教育。

  第10条人民调解机构应依法调解家庭纠纷,以防止及减少家庭暴力之发生。《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第11条雇主发现雇员有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家庭矛盾作好调解、化解工作。

  第12条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应以文明之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并依法履行监护及教育之责任,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3章 处理家庭暴力。

  第13条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向加害人或受害人之所属机关、居民委员会、乡(镇)会或妇女会等单位申诉、检举或求助。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处理。

  家暴行为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发生时,单位、个人有权及时劝阻;

  第14条学校、幼稚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怀疑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警察机关应将报案人的资料保密。

  第15条警察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告后,应立即出警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或鉴定伤情。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而遭受身体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顾等危险状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在临时避难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第16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警告书;

  警告书应包含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加害人被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17条公安机关应将警告书送达受伤害之人及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

  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对收到警告书的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停止实施家庭暴力。

  第1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警告书、伤势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解除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22条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并根据需要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第4章 人身保护令。

  第23条家庭暴力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因遭受家庭暴力之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于强制、威吓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24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由人民法院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第25条保障人身安全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告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之基层法院管辖。

  第26条保护人身安全之命令,由法院以公告方式作出。

  第27条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发出,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的被告;

  ㈡提出具体要求;

  ㈢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风险的情况。

  第2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于七十二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发出。

  第29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下列措施:

  禁止被诉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与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接触;

  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的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30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之前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保护令。

  第31条申请人如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得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停止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32条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将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机构。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5章 法律责任

  第33条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被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者,应予刑事处罚;未构成犯罪者,法院应予训诫,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35条学校、幼稚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未依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者,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其所属机关,对直接负责之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反家暴法全文有什么?

  第38条国家反家庭暴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者间之暴力行为,依本法规定办理。

  第38条本法自2016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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