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进行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工作条件因素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监管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作为一个家庭子女。第十八条规定:”再婚夫妇(再婚者除外)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一胎。”
【申请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国人口与计划进行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二级(含)以上残疾人或同等级别残疾人在职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全国人民民主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作为一个家庭子女、少数国家民族夫妻收养两个教育子女后怀孕的;
(三)其中一对夫妻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仍从事井下作业;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结构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子女教育中有病残儿,不能得到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之间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规定:
(一)城市汉族夫妇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夫妇再婚前只有两个孩子;
(二)农村地区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家庭子女的,少数国家民族对于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方面子女的;
(三)再婚夫妇中的一方已经生育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目,而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申请材料】
1. 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2. 结婚证;
3.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 夫妻合影2寸照片两张;
5. 流动以及人口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社区办事处人员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6.那再婚夫妻应该提供前配偶离婚证明或者离婚民事判决书。
7. 我区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企业公民可以结婚申请进行生育一个子女的,港、澳、台及外国公民需提供合理合法得到有效的结婚证明。
符合《新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妇,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 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中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重要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研究证明这些材料;
2.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3. 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
4. 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 烈士的独生子女证明;
6. 州级计划进行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技术鉴定研究结论通知书。
【申请流程】
按照新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生育另一个孩子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并提供有关配套资料,报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由乡(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经户口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后,发给特别批准的出生服务证明,报国家(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期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国人口与计划进行生育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作为一个家庭子女的,审批机关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内做出自己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以及生育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备案。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相关机构】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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