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没有孩子的家庭都会选择收养孩子,一些善心人士做慈善事业时也会选择收养孩子。在收养孩子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手续,并且需要按照规定来办理手续。送养人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否则会触犯法律。
收养孩子的详细定义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收养孩子的条件
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二)法律规定之不足
中国《收养法》只对收养关系的实质要件作了系统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禁止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一人不能同时被两家收养,防止亲子关系发生矛盾;2监护人不得收养被监护人,此乃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直系亲属间和兄弟姐妹间不得收养,避免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4有关收养的宗教性禁止规定、政治性禁止规定等等。这些方面,对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从相反方面加以限制,更能防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关系的发生。因此,我认为在修改《收养法》时,应对此作出补充规定,以完善立法。
(三)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3、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之所以放宽此类收养的条件,是因为这些收养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国家实际是鼓励此类收养的。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
4、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2)不受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条件限制;
(3)收养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条件的限制。
收养孩子需要提供的手续
收养孩子需要提供一定的手续,才能够收养。
首先,需要出具无子女证明,确保收养人没有子女才可以。
其次,要提供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需要带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证件。
如果孩子是捡拾的话,需要提供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以及捡拾人证明,另外还要提供收养人的健康证明。
在办理手续时还要准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还要三人的2寸合影一张,然后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即可。
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证明:
1、领养申请书; (到民政局办理)
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情况说明;
4、医院出具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
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
7、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告证明;
收养行为的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收养孩子办理程序
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结婚后5年以上不育者可以收养孩子,并且需要女方年满三十周岁才可以。收养子女时,需要经过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才能够收养,否则被视为非法收养。未经许可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在给养子女报户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首先是男女双方单位出具的证明书,包括婚姻、生育或者未生育状况,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等等,并且要加盖街道计生办的公章。婚后没有生育过子女的,需要提供两个县以上医院的不育证明。持有以上的证明到计生局让局长签字后倒相关部门办理收养子女的保护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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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有什么条件_收养孩子的案例分析
“鸦有反哺之恩,羊有跪乳之德”,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世界上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很多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能成为父子母女,那就是收养关系。许多不具备生育条件的夫妻,为了满足一个父母梦,都会选择收养孩子。
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收养的资格,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收养孩子,需要5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能满足这五个条件,就算有钱都不能合法收养孩子。
案例分析
1993年的一天,四川省广安市的一个小山村里,突然来个了奇怪的男人。只见男人手里抱着一个女婴,挨家挨户求人收留女婴。原来男人家里困难,已经生了好几个孩子,眼看女婴出生却养不活,便想着将女婴送出去。
可生活在小山村里的村民都不富裕,谁也不想帮别人养孩子,因此男人手里的婴儿始终没有送出去。直到他走进单身汉方崇财的家中时,女婴突然大哭不止。方崇财一辈子没结婚,眼看就要无人送终,这个女婴的到来仿佛是命中注定,于是方崇财答应收养女婴,并且给孩子取名叫方芳。
村里人看到方崇财收养了女婴都感到不可思议,因为方崇财光养活自己就是个问题,还怎么养活一个孩子。再者方崇财也没有带孩子的经验,身边连妻子都没有,怎么能够照顾得好孩子。
或许方崇财不是一个合格的丈夫,但他却能够成为一名称职的父亲。没有照顾过孩子,但不妨碍他去学习怎样抚养孩子,通过学习方崇财慢慢习惯了照顾方芳,并且一步步抚养方芳长大。
只不过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因此方崇财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只是为方芳上了户口,虽然在户主关系上标注着“养女”,但实际上两人并没有法律层面的父女关系。也正是这一疏忽,让方崇财日后遭了罪。
一转眼方芳就到了上学的年纪,方崇财不辞辛苦地打工赚钱,给方芳交学费。可惜方芳不喜欢学习,高中毕业后因为成绩不理想而外出打工。从此之后村民们就很少看到方芳回家,方崇财虽然对女儿非常思念,但也不想打扰到女儿。
直到某天,方芳回家了,并且带回了一个年轻男子,男人正是方芳的男朋友。眼看着当初的小女孩都已经谈婚论嫁,方崇财满脸的欢喜。他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彩礼,但男方一定要善待方芳,不能委屈了方芳。
可没想到的是,方芳结婚后几乎忘记了在山村里还有一个抚养他长大的老父亲。不仅不主动联系方崇财,还在刻意的疏远他。后来经过村民的询问才知道,方芳原来找到了她的亲生父母,不愿意再陪在方崇财身边。
不仅如此,2016年方芳还把方崇财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断绝两人的父女关系,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方崇财当初收养自己时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方崇财当初确实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因此两人的父女关系不被认可,法院同意双方断绝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方芳从此就能够对方崇财不管不顾,纵使双方不是父女,但方崇财抚养教育了方芳20年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方芳如果想和方崇财彻底断绝关系,必须偿还这20年来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
至于方崇财,他的内心是失望和悲痛的,如果可以相信他宁愿一分钱不要,也希望方芳能够认可他这个父亲。在方芳离开之后,他经常拿着方芳小时候的照片回忆起从前。可以岁月残酷,人心更残酷,方芳的行为彻底伤害了方崇财,也让两人的关系回不到从前。
普法时间
法院之所以认定方崇财和方芳不构成养父女关系,重要的参考标准是方崇财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可为什么方崇财当初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呢?其实并不是他不想办,而是他根本就不能办理收养手续。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想要构成收养关系有五个必要条件,而在这五个条件中,方崇财有两项都无法满足。因此即使他想要办理收养手续,都无法达成。那么到底是哪五项条件,一般人又是否能够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方崇财一辈子未婚,因此并无子女,符合第一条。虽然他家境困难,但是却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能够负担起养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因此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也符合第二条。从出生开始,方崇财就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因此他也符合第四条规定。
但是方崇财曾经被检测出脑膜炎,且留下了后遗症。这一疾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因此光这一条他就无法合法办理收养手续。
除此之外,方崇财在收养方芳时虽然已经31岁,但是却尚未结婚。对于未结婚的收养人,法律规定必须要和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因此方崇财不满足年龄要求。
综上所述,方崇财即便想要办理收养手续也无能为力。或许当时的他根本就没有想过,有朝一日方芳会不认他这个父亲,所以即便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依旧尽心尽力地抚养方芳,培养她长大成才。
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_收养人欲收养孩子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孩子需符合什么条件
已婚夫妻或未婚男女,因种种原因需收养子女,应依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是指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够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能力条件、教育能力条件,也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履行作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如果这种病传染到儿童,被收养人的健康肯定会受到影响,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因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许收养子女的。
4、年满三十岁,这是一种年龄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年龄差距,有利于培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
《收养法》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一)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子女,其实很多时候都是收养与自己或者配偶没有什么关系的孩子,但是有些时候收养也会发生在亲属之间,甚至有的人会对自己的养子女进行收养,这些只要符合《收养法》中的规定,也办理了登记或者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收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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