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孩子需符合什么条件
已婚夫妻或未婚男女,因种种原因需收养子女,应依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收养人欲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收养人无子女是指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子女,或者能够生育而不愿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已死亡。
但是,如果收养人自愿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不受“无子女才能收养子女”的条件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能力条件、教育能力条件,也就是说收养人有实际履行作为被收养人父母的义务与责任的能力,能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本身患有能危害儿童身心健康或影响儿童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者传染病,如果这种病传染到儿童,被收养人的健康肯定会受到影响,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因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人,是不准许收养子女的。
4、年满三十岁,这是一种年龄上的限制,这种限制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接近于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的年龄差距,有利于培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感情,稳定家庭关系。
《收养法》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收养法》第7条放宽了这类收养的条件。其放宽之处在于:
(一)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子女,其实很多时候都是收养与自己或者配偶没有什么关系的孩子,但是有些时候收养也会发生在亲属之间,甚至有的人会对自己的养子女进行收养,这些只要符合《收养法》中的规定,也办理了登记或者进行了公证的,那么收养关系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领养孩子有什么条件_收养孩子的案例分析
“鸦有反哺之恩,羊有跪乳之德”,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世界上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很多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能成为父子母女,那就是收养关系。许多不具备生育条件的夫妻,为了满足一个父母梦,都会选择收养孩子。
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收养的资格,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收养孩子,需要5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能满足这五个条件,就算有钱都不能合法收养孩子。
案例分析
1993年的一天,四川省广安市的一个小山村里,突然来个了奇怪的男人。只见男人手里抱着一个女婴,挨家挨户求人收留女婴。原来男人家里困难,已经生了好几个孩子,眼看女婴出生却养不活,便想着将女婴送出去。
可生活在小山村里的村民都不富裕,谁也不想帮别人养孩子,因此男人手里的婴儿始终没有送出去。直到他走进单身汉方崇财的家中时,女婴突然大哭不止。方崇财一辈子没结婚,眼看就要无人送终,这个女婴的到来仿佛是命中注定,于是方崇财答应收养女婴,并且给孩子取名叫方芳。
村里人看到方崇财收养了女婴都感到不可思议,因为方崇财光养活自己就是个问题,还怎么养活一个孩子。再者方崇财也没有带孩子的经验,身边连妻子都没有,怎么能够照顾得好孩子。
或许方崇财不是一个合格的丈夫,但他却能够成为一名称职的父亲。没有照顾过孩子,但不妨碍他去学习怎样抚养孩子,通过学习方崇财慢慢习惯了照顾方芳,并且一步步抚养方芳长大。
只不过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因此方崇财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只是为方芳上了户口,虽然在户主关系上标注着“养女”,但实际上两人并没有法律层面的父女关系。也正是这一疏忽,让方崇财日后遭了罪。
一转眼方芳就到了上学的年纪,方崇财不辞辛苦地打工赚钱,给方芳交学费。可惜方芳不喜欢学习,高中毕业后因为成绩不理想而外出打工。从此之后村民们就很少看到方芳回家,方崇财虽然对女儿非常思念,但也不想打扰到女儿。
直到某天,方芳回家了,并且带回了一个年轻男子,男人正是方芳的男朋友。眼看着当初的小女孩都已经谈婚论嫁,方崇财满脸的欢喜。他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彩礼,但男方一定要善待方芳,不能委屈了方芳。
可没想到的是,方芳结婚后几乎忘记了在山村里还有一个抚养他长大的老父亲。不仅不主动联系方崇财,还在刻意的疏远他。后来经过村民的询问才知道,方芳原来找到了她的亲生父母,不愿意再陪在方崇财身边。
不仅如此,2016年方芳还把方崇财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断绝两人的父女关系,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方崇财当初收养自己时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方崇财当初确实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因此两人的父女关系不被认可,法院同意双方断绝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方芳从此就能够对方崇财不管不顾,纵使双方不是父女,但方崇财抚养教育了方芳20年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方芳如果想和方崇财彻底断绝关系,必须偿还这20年来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
至于方崇财,他的内心是失望和悲痛的,如果可以相信他宁愿一分钱不要,也希望方芳能够认可他这个父亲。在方芳离开之后,他经常拿着方芳小时候的照片回忆起从前。可以岁月残酷,人心更残酷,方芳的行为彻底伤害了方崇财,也让两人的关系回不到从前。
普法时间
法院之所以认定方崇财和方芳不构成养父女关系,重要的参考标准是方崇财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可为什么方崇财当初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呢?其实并不是他不想办,而是他根本就不能办理收养手续。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想要构成收养关系有五个必要条件,而在这五个条件中,方崇财有两项都无法满足。因此即使他想要办理收养手续,都无法达成。那么到底是哪五项条件,一般人又是否能够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方崇财一辈子未婚,因此并无子女,符合第一条。虽然他家境困难,但是却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能够负担起养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因此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也符合第二条。从出生开始,方崇财就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因此他也符合第四条规定。
但是方崇财曾经被检测出脑膜炎,且留下了后遗症。这一疾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因此光这一条他就无法合法办理收养手续。
除此之外,方崇财在收养方芳时虽然已经31岁,但是却尚未结婚。对于未结婚的收养人,法律规定必须要和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因此方崇财不满足年龄要求。
综上所述,方崇财即便想要办理收养手续也无能为力。或许当时的他根本就没有想过,有朝一日方芳会不认他这个父亲,所以即便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依旧尽心尽力地抚养方芳,培养她长大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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