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实婚姻没领证是否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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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婚姻没领证是否是重婚?

  有配偶的一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虽然他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他们仍然会构成重婚,所以他们会犯重婚罪。

  一、有事实婚姻没有领证是否犯重婚罪。

  1.民法典规定,有配偶的一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虽然没有结婚登记,但仍会构成重婚,所以会犯重婚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禁止重婚。配偶不得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重婚罪的行为包括哪些?

  重婚罪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登记结婚再婚,即两次法律婚姻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的人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有重婚的人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未登记确实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这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同居或同时重婚,即两次事实婚姻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确实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然后与他人结婚再婚,这是婚后先事实的法律婚姻类型。

  5.没有配偶,但知道对方有配偶,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身份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真的不知道对方有配偶,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有效吗,民法典实施后还有事实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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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一生中,关键的事儿莫过婚姻生活了,在许多的过程中很多人想要知道。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合理吗?因此下面笔者就提供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不是合理!

  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还有效吗

  第一条为确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婚制的执行,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维护婚姻生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办理违反规定婚姻生活个人行为,依据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公民在我国国内完婚、离异、二婚的,应根据本规章要求备案。

  公民与老外、侨民与中国中国公民、中国香港、台湾、台湾省住户与国内住户结婚登记,各自按相关要求解决。

  第三条依规执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维护。

  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民政承担全国各地婚姻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点各个市人民政府民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婚姻登记管理。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组织。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城市街道公司或地区、不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民政,乡村是乡、民族乡、镇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组织的义务:

  (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二)出示夫妻关系证实;

  (3)依法办理违反规定婚姻生活个人行为;

  (四)宣传策划破产法,提倡文明行为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企业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应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开展培训工作,根据测试,发送给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八条申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理应事先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规章要求的相关证书和有效证件,不能瞒报真正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不可规定当事人出示本规章要求之外的证实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完婚的,彼此应该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理应拥有下列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户口证明书;

  (二)第二代身份证;

  (3)所属单位、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

  假如你离了婚,你也应当有离婚证。

  在推行婚前检查的地区,申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务必到特定的保健医疗组织开展婚前检查,并向婚姻登记管理组织递交婚前检查证实。

  第十条在具备的地区,应创建婚前检查规章制度。执行婚前检查的实际地区范畴,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建议,报区级市人民政府准许。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机关核查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办理,合乎婚姻生活标准的,应该马上备案,发售完婚证明书离异的,应销户离异证明书。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逐渐,创建夫妻感情。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以备案

  (1)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非自行的;

  (3)已经有另一半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之内旁系血亲的;

  (5)身患法律法规严禁完婚或推迟完婚的病症。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部门或别人干预,没法获得所需证实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立合乎婚姻生活标准的,应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异的,彼此务必亲自向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应拥有下列证明书和证明书

  (一)户口证明书;

  (二)第二代身份证;

  (三)所属单位、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信;

  (4)离婚协议;

  (5)结婚证。

  第十五条离婚协议应标明彼此当事人的离异实际意义,孩子抚养权、夫妻性生活艰难的无偿援助、资产和负债解决等协议书事宜。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应当有益于维护女性和小孩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开展核查,从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合乎离婚的条件的,理应备案,发售离异证明书,撤销完婚证明书。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逐渐消除夫妻感情。

  第十七条离异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书执行应承担义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民事案件。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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