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对于财产是怎么定义的,相信有很多的朋友想了解,今天就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可使用的生活用品;
5.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该条有关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是此次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方面。我们所说的夫妻特有财产,也称为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个人拥有的财产。按照产生的原因,可以将特有财产分为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特有财产。法律专用性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为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共同财产制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私有财产,并对其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财产责任、特殊财产的效力等内容构成的法律制度。
独有的财产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限制和补充。专有财产制与分立财产制不同。单独财产制下,无论单独的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单独财产制,其婚前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特殊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或按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专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存在,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不存在专有财产制,专用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专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夫妻对各自特有的财产,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配偶一方还可以委托另一方管理自己特有的财产,另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管理,另一方代为管理,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以各自特有的财产分担生活费用。
当前,世界上有许多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下,简要介绍了一些国家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即使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按照其性质属于各自的财产:夫妻双方所穿衣物和日用用品;对身体或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权利;对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诉讼;更广泛地说,所有具有个人特征的财产和个人的权利。配偶一方为其职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依其性质也属于各自拥有的财产。结婚期间通过继承、赠与或遗赠取得的财产,作为各自的财产。《瑞士民法通则》第198条规定:下列财产依法为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使用物品;(2)结婚时由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继承或其他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
(2)精神赔偿所获赔偿金;
(3)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替代品。《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
(4)在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
(5)以继承、遗赠或赠与方式转让或获得的财产,除非赠与人规定这是共有财产;
(6)夫妻任何一方提供给个人或其职业所需的财产;
(7)以奖励或奖金、科学或文学手段、艺术手稿和素描、创新或发明的设计稿和其他类似物品而得的财产;
(8)保险金或作为造成个人伤害的赔偿而判给的损害赔偿;
(9)能够表明或取代个别财产的价值或体现其价值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13条,台湾地区的财产是特殊财产:
(10)专供配偶或配偶使用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民典法是怎么解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民典法是怎么解释的?有很多不知道的朋友,所以今天一定不能错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诚和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人和孩子,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解释】本条是新规定,规定了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婚姻家庭关系非常复杂,涉及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应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应依靠德治的号召力和说服力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意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时代精神,尊重个人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的思想道德规范。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节约、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至关重要,也是法治所无法替代的。因此,修改婚姻法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婚姻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都要互相忠诚。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要倡导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谐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关于结婚条件的介绍。
新婚姻法规定,只有具备以下结婚条件,婚姻才能成立: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人或任何第三方干涉;
2.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有婚姻关系;
3.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
4.必须没有不应该结婚的生理缺陷。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5.双方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对于第四条规定有何意义
法律有利于保障自身的人权,所以了解一定的法律是我对我们有好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知道多少呢?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对于第四条规定有何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第四条新《婚姻法》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爱护,相互帮助,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新增条文。调适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与德治,二者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婚姻法是复杂的,涉及到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对社会主义秩序的维护,都要依靠法治的权威、强制性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制;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要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继承优良传统和弘扬时代精神。
尊重个人合法权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积极提倡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这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法治不能被包办取代。所以,修改婚姻法,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该条规定,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对建立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应该彼此忠实。家族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相爱互助、和谐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知识延伸新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介绍新婚姻法规定,符合下列结婚条件,婚姻成立:
1.男性和女性本人是完全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方进行干涉;
2.任何一方必须与第三者无婚姻关系;
3.必须达到结婚年龄;不能在男性之前超过二十二周岁,女性在二十岁之前;
4.不得有身体上的不应该结婚。在医学上,患麻风病没有治愈或患其他疾病的人,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
5.双方皆可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不得结婚。禁婚疾病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两种疾病:一种是法律明确列出的,即患有麻风病尚未治愈的病人;另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主要是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麻风是一种接触性的恶性传染病,有这种疾病的人结婚后会相互传染,并遗传给后代,这对彼此、对子孙后代乃至民族的健康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律明确规定,麻风病患者不得结婚,但已经治愈的麻风病患者不受此限制。
6.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治愈的精神障碍、先天性痴呆和一些经实践证明不应该结婚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且应该进行专门的医学鉴定。总而言之,新婚姻法第四条主要对婚姻家庭进行了道德规范。需要以人为导向来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从而弱化家庭内部矛盾冲突,是家庭内部的和谐。但该规定并无相关的责任规定,因此只是鼓吹性规定,难以发挥有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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