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究竟是什么样子的!事实上婚姻简单地说,男女双方都已经生活在一起,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法律程序登记的婚姻。但是很多朋友不清楚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无配偶。
事实上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依法登记结婚,既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二人无夫妻名义,却履行了夫妻义务。但是事实婚姻的双方必须没有配偶,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有配偶构成重婚罪。
2、双方在一起时有结婚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婚外情不同于事实婚姻,婚外恋是指婚后维护情人的行为,是违反我国道德和法律制度的。但事实婚姻是两人有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一种形式。因此它们是不同的。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两男一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被周围人认可,在他人眼中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是事实婚姻。
4、事实婚姻当事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现实婚姻的特征是当事人双方达到了法定结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夫妻,虽然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二,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产一般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分配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要考虑到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婚姻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但是分割时,双方都是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和受赠财产,不能分割。其实只要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
我国法律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什么样子的!应该如何去处理财产纠纷的问题,所以今天一定不能错过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一,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在事实婚姻的认定财产分配方面,也是对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到妇女、子女的利益,考虑到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通常按照个人财产对待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就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效力。凡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上就是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离婚。
(3)事实婚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财产的分割以及向有困难的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第1088至109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民法典》。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后,可产生合法婚姻效力。如果没有补办婚姻登记,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明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没有再婚,没有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对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一并处理。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妇女、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财产。当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这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同住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请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认定事实婚姻关系,夫妻关系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提出配偶的身份主张继承权;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吗
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这是很多人都不懂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事实婚姻也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事实婚姻的认定又是什么样子的!今天一起看看!
一,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如果事实婚姻关系确属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话,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应归其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均分配。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
在1994年2月1日后,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居住,则属于同居而非婚姻关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共有财产的,可按其拥有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应归于私人,无权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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