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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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办理办法

  涉外婚姻离婚,不管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还是双方自愿离婚,最好由中国法院通过诉讼离婚来决定。所以今天我们具体了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1.涉外离婚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中,只要一方是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对居住在中国或外国的被告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就涉外离婚案件而言,居住在中国的配偶,不管是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中国《婚姻法》。

  2.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离婚所涉及的财产纠纷可能不能一起解决。例如双方办理离婚时不动产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不在中国的房产,双方只能在房产所在地单独解决争议。

  3.子女在涉外抚养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于与被扶养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其父母子女相互扶养、夫妻相互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被认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和财产所在地,都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4.处理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原则。

  1.我国的一般原则。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一般应遵循“原告为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管辖权。被告人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5.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结婚后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地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结婚地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可以在原婚姻所在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受理。

  (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有关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东道国以当事人国籍归属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可由被告原登记地人民法院受理。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一方不回来怎么办

  如果婚姻关系中存在涉外因素,双方想要涉外婚姻离婚,还是有办法解决的,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包括涉外婚姻和涉外离婚。“涉外婚姻”在我国还包括外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婚姻。按照我国法律,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离婚适用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在我国境内,凡涉外婚姻当事人结婚或离婚的,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请求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二,涉外婚姻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书;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须出具上一款(二)项、(三)项所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协议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方面达成的协议。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中国涉外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涉外婚姻登记步骤,中国涉外结婚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涉外婚姻也是很常见的事情了,但是很多朋友不懂涉外婚姻登记是什么样子的,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涉外婚姻登记

  外国人,外国华人;

  1.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6个月);

  2.离婚的,必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的离婚证明。前一次婚姻关系在国外依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必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的原配偶国籍证明。其原配偶为中国公民,其外国离婚判决书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必须由中国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期6个月)

  3.丧偶的,必须提供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4.是护照。

  5.受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五上午8:30-12:00。

  华侨(留学生)与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1.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6个月);

  2.对于涉外婚姻出国前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出国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3.离婚的,必须持有离婚证原件:

  国内《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国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明,必须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必须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4.原配偶在中国死亡的,必须提供死亡公证书;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必须提供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5.护照和居住国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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