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

妈妈无忧网

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

  标题: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

  摘要:家庭暴力自古以来就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填补了中国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空白,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面临着很多难题,家庭暴力的抑制、打击作用有限,家庭暴力弱者提供的保护有限,具体的实施措施还不成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实施

  每年的11月25日被指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的日子,2019年的日子,推特主自爆被同居的男朋友家庭暴力,在平台上发表了相关照片和被男朋友拖走的电梯录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家庭暴力的讨论也再次展开。随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公权和舆论越来越关注家庭暴力。北大法宝相关搜索数据显示,在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司法案例中,到200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例数量较少,均在20例以下,2000年至少只有1例。2010年以后,案例数上升明显,增加到100例以上的2015年案例数最多,有3916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例数量逐年下降。案例数量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2010年后数量明显上升,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把家庭暴力拉到桌子上来解决问题,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二是2016年后案例数量的减少,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现抑制了家庭暴力现象,另一方面,不能简单地认为解决了这个社会问题。总之,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中国已经迈出了解决家庭暴力现象的第一步,现在需要考虑下一步——如何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与很多主体联动,从预防家庭暴力到事后处罚的多个角度开展反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也有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执行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必须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预防工作片面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教育、矫正和惩罚结合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多个主体如何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主体对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确实加强了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和关注,使社会大众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面对家庭暴力时应该向谁寻求帮助。但是,很少有相关主体把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具体应该如何应对家庭暴力的角度上。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即使寻求有关机构的帮助,也不知道如何进行科学调查,之后的救济工作也很难进行,对受害者的帮助也不现实。因此,宣传教育的工作应该更加现实,经过多年的各种形式的宣传,社会大众理解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务,而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求助无门的问题也得到解决,现在的重要应对是开展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其次,这些宣传教育多为社会大众开展,但忽视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双方开展。社会大众不仅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还要加强许多救济机构工作人员对反家庭暴力的理解。事实上,现阶段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受害者来寻求帮助,但救济机构的工作人员认为受害者行为过激,并以家庭和万事兴的想法说服受害者。此外,他们还认为,如果受害者不做错事,他们就不会受到施暴者的伤害。这种受害者错了论对受害者造成双重打击,不仅在肉体和心灵上受到施暴者的伤害,而且对救济机构不做的行为感到寒冷。只有员工对反家庭暴力有更深刻、更彻底的认识,才能支持救济工作更顺利地展开。被家暴女人都有什么特点??

  二、救济制度过于笼统。

  (一)强制报告制度。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现学校、医院等特定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限制能力或实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通报。这是这些主体的义务,但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进一步强调应该如何履行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义务的法律结果,第35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但表现模糊,家庭暴力有隐蔽性,严重后果发生后,实际上很难追究责任。

  (二)警告制度。

  警告制度适用于家庭暴力情节轻的情况,这样的规定还有过于笼统的问题,情节轻在家庭暴力中是如何衡量的,伤害情况的?还是以次数论?如果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标准来衡量情节轻的情节功能,警察的人可能会因结果而异。这对家庭暴力双方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其次,监督被警告的责任是公安机关和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这些机构,没有规定定定期访问等制度的保障,在人才和能源有限的现实基础上,事后的监督难以保障,施暴者再次犯的可能性也极高。

  (三)避难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依靠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避难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援助,乡镇一级地区不设立临时避难场所,与现实情况矛盾。事实上,家庭暴力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更为常见,乡镇受害者的经济能力比县、市级地区弱,需要在乡镇地区设置避难所。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与如何申请和申请资格等具体流程的实施无关,受害者即使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帮助,如果不了解申请避难制度,也不会寻求这个制度的救济。综上所述,在乡镇的受害者没有得到避难制度的救济,在县级及其县级以上地区的受害者没有选择这个救济制度,避难制度实际上只是空文。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需要判断申请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这种判断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的证据。然而,问题是家庭暴力本身是隐蔽的。如果受害者缺乏科学调查意识,他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及时科学调查或发布相关伤害报告,但无法证明伤害是由申请人造成的,法官很难判断家庭暴力的存在,这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很难发布。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村委、居委会协助执行,但这些主体之间各自的责任和如何执行还不清楚。另外,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身保护有关,法院无条件执行,只能提交公安机关、村委、居民委员会。被家暴女人都有什么特点??

  从以上分析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困境来看,主要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化的问题。2016年中国首次公布了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也迈出了第一步,但在多主体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关注逐渐提高,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进入下一步。

  参考文献:

  [1]罗清.中国《反家庭暴力法》诞生中的三重叙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01):188-206.

  [2]刘怡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完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8(06):155-156.

  [3]艾伟.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问题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2017.

  以上便是关于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的内容,更多情感问题关注妈妈无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你知道吗?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该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辱骂、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的行为。

  第3条

  家人之间要互相帮助、关心、和睦,履行家庭义务。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一个家庭的责任。政府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4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和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家庭暴力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5条

  打击家庭暴力主要采取预防、教育、矫治、惩处等措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在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和哺乳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时,应当给予特别保护。《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第二章 防止家庭暴力

  第6条。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提高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要大力宣传家庭美德和反对家庭暴力。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应在学校和幼儿园开展。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院应当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8条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宣传等服务。

  第10条。

  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

  第11条。

  雇主发现雇员有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家庭矛盾进行调解解决。

  第12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文明家庭教育,依法履行其监护、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理。

  第13条。

  家暴受害者及其法律代表和亲属可向受害者或受害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部门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在收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求助后,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和处理。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制止。

  第14条。

  对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怀疑遭受家庭暴力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警察机关应当保密通报个人信息。

  第15条。

  警察部门接到家庭暴力报告后,应立即报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调查,协助受害人就医,查明受伤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顾等情况处于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民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设立临时避难场所、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

  第16条。

  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发出警告,警示性声明应包括加害者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加害人被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警署应将警告书送交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收到警告书的受害人、受害人进行走访,并对受害人进行监督,防止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18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依靠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所,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生活救助。

  第19条。

  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依法减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诉讼费用;

  第20条。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报警记录、报警经过、伤害鉴定意见等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

  第21条。

  反家暴法全第21条,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丧失监护人资格的加害者,必须继续承担相应的抚育、抚育、教育费用。

  第22条。

  对犯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加害者进行法制教育,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必要时可给予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保护令。

  第23条。

  由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于强制、威胁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理申请。《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第24条。

  反家暴法全第24条,个人保护令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由人民法院口头提出并记录。

  第25条。

  该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26条。

  保护人身安全的命令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7条。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被告明确;(二)提出具体要求;(三)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

  第28条。

  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如果情况紧急,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第29条。

  个人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与申请人及其亲属接触;(三)命令被申请人离开其住所;(四)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第30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并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之前,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31条。

  对于驳回申请不服的,或者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在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32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有关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送达。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33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4条。

  被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35条。

  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6条。

  对打击家庭暴力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37条。

  在家庭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38条。

  该法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离婚如何取证,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

家庭暴力离婚如何取证,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

  家庭暴力离婚如何取证?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婚姻生活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由于与男性身体和力量的差异,很多女生婚后遭受家庭暴力。对于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小编认为家庭暴力必须离婚,90%的家庭暴力会再次发生,甚至越来越严重!家庭暴力的发生不是冲动,而是小家庭环境造成的性格问题。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建议你了解家暴离婚取证的重要性,收集核心证据。以下六个核心证据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有效使用:

  一、证人证词。

  目击家庭暴力发生的邻居、保安、亲属或事后参与调解并送往医院治疗的相关人员,事后接待听过受害者哭诉的人可以考虑作为证人。新源离婚律师认为,邻居、朋友、同事等了解案件的人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词,但要注意证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出庭作证,证词可以作为确定事实的证据。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二、医院的诊断证明。

  这是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证明等非常重要的证据。

  三、相关证明书

  实施家庭暴力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组织、司法所等机构是否参与阻止,受害者是否向这些机构求助,这些机构可以发行接待记录、调停记录等证明书。

  四、报警记录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报警方式,案件原因,报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另外还有警察的询问记录。询问记录反映的内容比报警记录更全面。一般来说,会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原因、程度和处理结果。对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可以提供,但对于询问记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会拒绝提供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五、视听数据。

  视听数据是一种间接证据,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法庭审查和验证外,还需要与其他证据进行验证,以形成证据链并得到认可。证据效力低于直接证据。为达到相同的证据目的,需要其它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主要是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现场情况的录像,录音,受害人的照片等。

  六、书面证据。

  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批评和劝告,施暴人员可向受害人出具悔过书、保证书,说明其实施过家庭暴力,律师可直接向法院提交。受害人经心理咨询或治疗后,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作为证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结论可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进行核实,以证明其危害程度。医疗记录和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家暴离婚的证据。

  由于家庭关系的原因,家庭暴力处于比较隐秘的状态,而且很多当事人都不愿意为家庭丑陋而发泄。小编认为,家是个温暖的港湾,如果在家,自己的权利随时都有损害的危险,那就别忍气吞声。为了保护证据,如果感情真的破裂了,在对簿公堂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请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2. 家庭暴力离婚如何取证,家庭暴力的证据有哪些
  3.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13
  4. 家庭暴力离婚怎么解决,家庭暴力离婚怎么离
  5. 家庭暴力离婚需要什么证据,如何取证

特别声明:本站所有内容不能用作临床诊断及用药依据,不可替代医生的诊疗意见。本站不提供用药建议,服用何种药物请严格遵守医嘱

本文链接:https://www.mama51.net/shenghuo/qinggan/16994162241097413.html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