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全文,家庭暴力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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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全文,家庭暴力法律条例

  反家暴法全文有什么内容?家庭暴力法律条例有哪些?数据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30%以上的家庭都有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中有九成是男性。由于家庭暴力,每年有将近10万户家庭解体。为了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我国于2016年3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1章 一般规定

  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经常辱骂、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侵犯。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关心,和睦相处,尽到家庭的义务。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一个家庭的责任。

  政府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和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打击家庭暴力的工作。《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各有关部门要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和哺乳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别保护。

  第2章 防止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全文有哪些?国家推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提高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反家庭暴力和家庭美德的宣传。

  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应在学校和幼儿园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诊疗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给予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家庭关系辅导及预防家庭暴力知识教育。

  人民调解机构应依法调解家庭纠纷,以防止及减少家庭暴力之发生。

  雇主发现雇员有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家庭矛盾作好调解、化解工作。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应以文明之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并依法履行监护及教育之责任,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3章 家庭暴力处理。

  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得向加害人或受害人之所属机关、居民委员会、乡(镇)会或妇女会等单位申诉、检举或求助。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处理。

  家暴行为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发生时,单位、个人有权及时劝阻;

  学校、幼稚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怀疑遭受家庭暴力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警察机关应将报案人的资料保密。

  警察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告后,应立即出警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或鉴定伤情。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而遭受身体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顾等危险状态,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在临时避难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你了解吗?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警告书;

  警告书应包含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实陈述、加害人被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公安机关应将警告书送达受伤害之人及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

  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对收到警告书的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停止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警告书、伤势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有关人员或者单位,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解除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并根据需要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4章 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因遭受家庭暴力之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由于强制、威吓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由人民法院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

  保障人身安全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告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之基层法院管辖。

  保护人身安全之命令,由法院以公告方式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发出,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有明确的被告;

  ㈡提出具体要求;

  ㈢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实际风险的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于七十二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发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诉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与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接触;

  3、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的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之前,申请人提出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得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之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停止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将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机构。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5章 法律责任

  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者,应予刑事处罚;未构成犯罪者,法院应予训诫,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学校、幼稚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未依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者,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其所属机关,对直接负责之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国家反家庭暴力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则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者间之暴力行为,依本法规定办理。

  本法自2016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反家暴法如何规定法律责任

反家暴法如何规定法律责任

  反家暴法如何规定法律责任?除了肇事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社会机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家庭暴力责任的国家职工责任,不履行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人之间通过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人身自由、频繁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除了女性联盟等社会组织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外,还应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遭受或涉嫌家庭暴力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反家暴法如何规定法律责任

  1、加害者的责任。

  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治安管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警告,按情节罚款不超过一千元,拘留不超过十五天。

  3、社会机构的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职工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部门依法处置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负责人。

  4、国家工作人员承担反家庭暴力责任。

  具有反家庭暴力责任的国家职工忽职守,滥用职权,欺骗私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法律条例,反家暴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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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家暴法律条例有哪些?反家暴法司法解释是什么?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选择默默忍受。怎样才能使反家庭暴力更加普遍,怎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识别它?这篇文章提供了反家暴法律条例,供你参考。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鉴于家庭暴力不断发生、恶化和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忽视家庭事务中的家庭暴力。

  2、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隐私。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首先要保障受害人的安全。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对受害者提供紧急治疗、临时安置、对施暴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惩罚措施、发布禁止令等措施来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和潜在危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事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3、尊重受害人意愿。

  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尊重受害人意愿。在立案、刑事强制措施、公诉、处罚、减刑、假释等案件中,要充分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理。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调解。

  4、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重病患者给予特别保护。

  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代告、法律援助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案件。

  1、主动举报、控告和投诉。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和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举报或控告"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不愿意公开本人姓名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保守秘密,并对检举人、控告人的行为予以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

  2、快速审查、立案和移交接到家庭暴力举报、控告或举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迅速审查。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是否立案,应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满足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可以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控告人或者检举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经审查,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与此同时,通知受害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注意刑事案件的发现。在办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查明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线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构成自诉,应告知受害人自诉的途径。

  4、尊重受害者的程序性选择对于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受害人的自诉权和诉权。被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调查期间,受害人不再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转为自诉的,应当告知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受害人自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害人就此种案件向人民法院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通过代理人告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自诉权。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能或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代为告知的;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害人因受到胁迫或威胁而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也可告知。法院通知或者代理通知的,应当依法受理。

  6、切实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立案的监督。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通知公安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和组织。

  7、及时全面收集证据。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当全面、充分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除了现场物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人员、受害人亲属、邻居的家庭暴力处置记录、病历、照片、录像等。

  8、受害者的适当治疗和安置。具有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单位和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由于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伤害而需要紧急治疗的受害者,应立即与医疗机构联系。在面临严重的家庭暴力威胁或无人照看时,需要临时安置的受害人或相关未成年人应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9、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不采取依法拘留、逮捕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其人身安全情况。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为确保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为确保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受害人停止实施家庭暴力,停止侵害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停止向受害人提出酗酒、赌博等行为,并视情况通知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0、加强对自诉案件的指导性。家暴案件的特点是案件发生周期长,证据难以保存,受害人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识别。一些特征在自诉案件中更为突出。所以,在审理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时,如果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满足证据要求,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指引,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以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取。

  11、加强受害者法律援助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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