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的意义是什么?法律解决家暴的必要性有什么?家庭暴力是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违法行为。公开报道显示,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35.7%之间,受害者大多是女性,老年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在上升。然而,更明显的是,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虽然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的高度文明,但家庭暴力并没有完全从现代家庭中消失,受害者往往出于家庭完整性和对孩子成长的担忧,或者羞于启齿等因素,大多选择沉默和迁就,这无形中促进了一些家庭暴力的升级。
在珠海这个家庭成立之初,妻子吴-苹发现丈夫陈-勇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自从结婚以来,陈-勇就经常向吴-苹索要金钱,一旦不能满足,便羞愧成怒,对其实施殴打。经过多次家庭暴力并逐步升级甚至威胁到妻子吴-苹的人身安全,妻子终于在当地妇联的支持下,选择与丈夫离婚。但是离异后,陈-勇却霸占了本属于吴-苹的房屋,法院最终支持吴-苹的诉讼请求,除了判决陈-勇禁止殴打、骚扰、跟踪妇女等保护措施外,还在全国首次发布了迁出令,责令陈-勇强占吴-苹房屋,并强占吴-苹房屋的住所。现在法庭执行局法官的介入下,陈-勇已经自动离开了位于唐家小区的住所。
这是珠海法院开出的全国第一个反家暴迁出令,极具标杆意义,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农村家庭中,许多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对丈夫的暴力虐待不敢诉诸法律,威慑其淫威最终忍无可忍选择极端行为报复对方的案例并不少见,最终由受害者转变为杀人罪犯,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有误解,担心即使离婚也难以摆脱暴力阴影,而一些家暴的实施者更多地报复对方父母亲人的威胁,迫使对方屈服于自己的淫威。实际上,家庭暴力受害者完全不必担心这一点,相信法律会永远站在正义的一边,永远保护弱势群体的安全。由珠海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反家暴法的意义就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只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不仅自己能从此摆脱家庭暴力,重新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法律的坚强保护。
第一个反家暴迁出令也对家暴的实施者有很强的威慑力,一些家暴的实施者,自以为清官难断家务,甚至可以与法律耍无赖,这种情况下的丈夫陈-勇堪属家暴实施者中的典型,婚内对妻子实施家暴,并对妻子的父母亲人进行言语威胁,离婚后仍然霸占女方的住房,试图用这个招数让女方无家可归,这种鄙视法律的心理和态度,最终换来了法院的强制迁出令,不仅要自觉地履行法院不能再殴打、骚扰、跟踪女方等保护措施,还要执行迁出令,搬出女方的住所。它还警告那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法治社会不允许有家庭暴力,夫妻必须互相尊重,在遇到某些矛盾和问题时,要互相积极沟通,拳脚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导致家庭破裂,更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裁。就像这样,即使是我国家庭暴力的迁出令也不能构成家庭暴力,即使家庭暴力,即使有家庭暴力,也不能实施家庭暴力,即使夫妻双方也不能实施家庭暴力,即使是共同承认为家庭暴力,即使有家庭暴力,也不能实施家庭暴力,即使是法律的迁出家庭暴力,也不能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如何规定法律责任
反家暴法如何规定法律责任?除了肇事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社会机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家庭暴力责任的国家职工责任,不履行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人之间通过殴打、捆绑、伤害、限制人身自由、频繁辱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除了女性联盟等社会组织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外,还应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遭受或涉嫌家庭暴力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反家暴法如何规定法律责任
1、加害者的责任。
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治安管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警告,按情节罚款不超过一千元,拘留不超过十五天。
3、社会机构的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职工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部门依法处置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负责人。
4、国家工作人员承担反家庭暴力责任。
具有反家庭暴力责任的国家职工忽职守,滥用职权,欺骗私人,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法律条例,反家暴法司法解释
反家暴法律条例有哪些?反家暴法司法解释是什么?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选择默默忍受。怎样才能使反家庭暴力更加普遍,怎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识别它?这篇文章提供了反家暴法律条例,供你参考。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及时有效的干预。
鉴于家庭暴力不断发生、恶化和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忽视家庭事务中的家庭暴力。
2、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隐私。
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首先要保障受害人的安全。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其再次发生,并通过对受害者提供紧急治疗、临时安置、对施暴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惩罚措施、发布禁止令等措施来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和潜在危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事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3、尊重受害人意愿。
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严格依法办理,尊重受害人意愿。在立案、刑事强制措施、公诉、处罚、减刑、假释等案件中,要充分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理。对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调解。
4、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重病患者给予特别保护。
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采取代告、法律援助等多种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案件。
1、主动举报、控告和投诉。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和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举报或控告"的规定,向法院起诉。
不愿意公开本人姓名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保守秘密,并对检举人、控告人的行为予以保密,保障其人身安全。
2、快速审查、立案和移交接到家庭暴力举报、控告或举报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迅速审查。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是否立案,应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满足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可以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举报人、控告人或者检举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经审查,家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与此同时,通知受害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注意刑事案件的发现。在办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查明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线索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应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构成自诉,应告知受害人自诉的途径。
4、尊重受害者的程序性选择对于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受害人的自诉权和诉权。被害人请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调查期间,受害人不再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转为自诉的,应当告知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受害人自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害人就此种案件向人民法院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通过代理人告知,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自诉权。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能或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受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代为告知的;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害人因受到胁迫或威胁而无法告知的,人民检察院也可告知。法院通知或者代理通知的,应当依法受理。
6、切实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立案的监督。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通知公安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提出异议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和组织。
7、及时全面收集证据。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当全面、充分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除了现场物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人员、受害人亲属、邻居的家庭暴力处置记录、病历、照片、录像等。
8、受害者的适当治疗和安置。具有保障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单位和组织,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由于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伤害而需要紧急治疗的受害者,应立即与医疗机构联系。在面临严重的家庭暴力威胁或无人照看时,需要临时安置的受害人或相关未成年人应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9、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不采取依法拘留、逮捕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其人身安全情况。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为确保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为确保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受害人停止实施家庭暴力,停止侵害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停止向受害人提出酗酒、赌博等行为,并视情况通知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0、加强对自诉案件的指导性。家暴案件的特点是案件发生周期长,证据难以保存,受害人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识别。一些特征在自诉案件中更为突出。所以,在审理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时,如果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满足证据要求,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指引,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以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取。
11、加强受害者法律援助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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