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最新的规定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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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最新的规定是什么样子的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变化,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最新的规定是什么样子的?

  一,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

  1、新《婚姻法》规定:除书面约定外,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均归夫妻双方所有。

  2、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房产的问题作了进一步阐述: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按下列情况处理: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准许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将所得价款分割。

  二,婚前财产的公证。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依法到公证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进行公证,并经公证的财产约定将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三,新婚姻法中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者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按照约定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费、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购置和使用的财物,按各自出资的原则归各自所有。

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结婚是一件欢天喜地的事情,但是,你一定要先明白,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一,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

  (1)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

  4.一方可使用的生活用品;

  5.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2)个人婚前买房,婚后按揭还款,离婚时房屋归个人产权登记,房屋增值有补偿

  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对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结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子,就不能机械地按照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买房的钱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所以,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且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就应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夫妇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和相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主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3)个人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财产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在《婚姻法》(二)中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前财产本身所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了对“孳息为物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同时也避免了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纠纷。也就是说,未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管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两者兼而有之,都在所不问,婚姻期间该财产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关于财产的新规定

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关于财产的新规定

  在新婚姻法中,人们对夫妻财产分割是否充满了疑惑,所以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关于财产的新规定?

  一,新婚姻法 婚前财产

  1.结婚后的财产: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仅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持有。

  2.首付款共同支付房款时的协议处理。

  婚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数额,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3.一方擅自出售房屋造成损害离婚时应赔偿。

  当事人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婚姻中的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收益。

  对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而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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