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起诉书怎么写?格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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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起诉书怎么写?格式是怎样的?

  现在的婚姻是自由的,当一段婚姻难以维持的时候,选择放开就是一种好的解脱,所以,女方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一,女方离婚起诉书

  1、写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如存在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其姓名、职业、地址、工作单位、代理范围及与原告的关系等。

  2、陈述婚姻状况、离婚原因、诉讼请求等。

  ①婚姻状况应写明什么时候结婚、在何处登记;以何种方式相识、自由恋爱或介绍婚姻,或安排、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久等。

  ②离婚理由中应当写下:婚姻基础、好与坏、一般、婚后的感情、是否经常争吵、争吵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现在的态度,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如何。对因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供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总而言之,这部分要提出自己申请离婚的充分理由。

  ③请求权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承担、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等。

  3、起诉书中所寄给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字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完成后,请求一式两份,送交法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书应作如下记录:

  ①姓名,性别,年龄,国籍,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地址。

  ②诉讼要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来源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二,撰写离婚诉讼的注意事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需要按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将婚姻的时间,婚后的情况,以及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原因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要把主要问题写清楚,主要理由写清楚。实务中常常有一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把事实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大口大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和被告的姓名必须绝对准确,不得有任何错误,换句话说,只要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即可。

  3、要把各自的地址写上,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法庭传唤时出现差错,拖延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和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了对自己不好的字。

女方离婚起诉书怎么写,申请离婚上诉怎样写

女方离婚起诉书怎么写,申请离婚上诉怎样写

  离婚对于现在来说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了。当自己选择离婚谈判不成功的时候,就会选择诉讼这一方式,所以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女方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一,女方离婚起诉书

  原告:姓名:性别:女性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男性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

  二,关于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XX由原(被告)抚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本文描述了离婚的事实和原因,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数量等。例如,我在XXXX年X月经介绍被告,在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了儿子XX。因为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所以匆匆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加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无所事事。经过多次苦心劝说,他仍然是劣性的。被告婚后的行为对家庭和亲属极其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关系。另外,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在夫妻关系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外,我们夫妻在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元。现在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XX,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

女方离婚争取最大利益是什么

女方离婚争取最大利益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我们常常遇到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女性当事人。

  他们担心离婚后无法赡养子女的权利,担心全职的丈夫在外打游击,想离婚又怕没有生活保障…

  对于这些顾虑,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怎样才能争取自己的利益呢?

  一、女方怀孕期间不允许男方提离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性不得提出离婚。

  很多女人为了生养小孩会主动辞去工作,这时她们是没有收入的。

  假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有可能使其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增加其压力。

  另外,离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女性产生一定的精神影响,甚至影响孩子的发育。

  但是一条款仅限于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孩子不满两周岁一般判给女方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

  两岁以下的儿童仍处于哺乳期。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和成长,他们通常被判给母亲。

  若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父亲要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同居;

  (二)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三、男方有重大过错,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丈夫是过错方,根据之前的婚姻法,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的妻子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民法典》增加了一项全面条款: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在婚姻中出轨或与他人非婚生子,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错,妻子也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扩大损害赔偿的法律范围。

  四、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请求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贡献更多的一方,如照顾老人、抚养孩子等。

  在家庭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限制女性的自我发展,减少经济收入,甚至没有收入。

  因此,离婚时,法律会给女性一些倾斜和照顾,这也符合公平原则。

  五、男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能分不到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损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前的婚姻法规定,这种情况必须是在离婚过程中发生的,以允许犯罪人少分或不分财产。

  但《民法典》取消了这个时间限制,只要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侵犯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离婚时都应该少分或不分。

  另外注意可少分或不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隐匿、转让、变卖、毁损或伪造债务所侵害的那部分,不包括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有时,为了尽快离婚,一些女性愿意放弃大部分财产,这是不可取的。通过法律程序,我们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因为离婚案涉及证据收集、诉讼协商等一系列问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找我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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