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共同债务问题!
【条文】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本条制定的背景情况
夫或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灭。
本条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我们认为,如果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双方均为债务人,即使共同债务人之一死亡,也不因此免除其他共同债务人的清偿责任,该条规定与《民法典》不冲突,故予以保留。主要修改是删除了“连带”的表述。同上一条的修改理由相同,主要考虑是: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连带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民法典》第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