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呢?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伴侣,所以今天必须跟着小编一起看看,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一,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事实上婚姻是可以分割的。如确属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先经双方协商,自行分割财产,协商不成,若协商不成,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应归其个人所有;对于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进行均分。
按照《民法典〉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子和妇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具备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经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具备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未经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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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究竟是什么样子的!事实上婚姻简单地说,男女双方都已经生活在一起,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法律程序登记的婚姻。但是很多朋友不清楚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
1、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无配偶。
事实上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依法登记结婚,既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二人无夫妻名义,却履行了夫妻义务。但是事实婚姻的双方必须没有配偶,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有配偶构成重婚罪。
2、双方在一起时有结婚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婚外情不同于事实婚姻,婚外恋是指婚后维护情人的行为,是违反我国道德和法律制度的。但事实婚姻是两人有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一种形式。因此它们是不同的。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两男一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并被周围人认可,在他人眼中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是事实婚姻。
4、事实婚姻当事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现实婚姻的特征是当事人双方达到了法定结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夫妻,虽然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二,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产一般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分配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要考虑到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婚姻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但是分割时,双方都是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和受赠财产,不能分割。其实只要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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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事实婚姻实际上就是没有结婚证,但就是在一起生活多年,这样的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又是怎么样的!
一,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如确属法律认可的关系,离婚时其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分割财产;反之,不属于合法夫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约定处理,谁拥有谁的财产,也可以起诉法院,让法院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5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在财产问题的分配方面,首先要确定是否取得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的原则。
2、照顾孩子和女方的利益原则。原来这里的“看护”,可以在财产份额上对女方给予适当的分额,也可以把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当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财产的效用、绩效和经济价值不应受到损害。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将其分配给需要该生产资料并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的一方;在共同财产中分割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以发挥其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坏、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上的过错是指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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