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结婚怎么办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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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结婚怎么办理离婚证

  随着人们工作和生活空间的扩大,中外交流频繁,不少人选择和外国人结婚,但婚姻难以维持就会选择涉外婚姻离婚,所以,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复印件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涉外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决定被告是否申请延期。

  4.单从两项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涉外程序的答辩期比国内普通程序多15天,涉外程序的被告可以申请延期。通常只要理由合法,中国法院就会允许。一方面是谨慎,另一方面也是涉外判决法律效率必须考虑的因素。事实上,不仅仅是15天,因为在实际交货时,中国可以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取货、快递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除了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协议等协议外,一些国家可能不承认邮寄交货。此时如果通过外交渠道交货,被告收到交货的起点可能远远超过30天的答辩期,作者处理的案件占大多数三个月以上。

  5.特别是在无法找到通知涉外一方的情况下,需要公告送达。国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两个月视为送达,涉外程序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

  6.关于判决的有效性:国内判决上诉期为15天,涉外判决上诉期为30天。上诉期满后,为了得到外国当事人国家的认可,我们通常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所以对于涉外婚姻离婚你了解了吗?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是怎么办理的,有很多朋友为这个问题苦恼,所以今天一定要跟着小编看看,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一式三份,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1.当事人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对于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们驻外使领馆和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以下情况例外:

  ①在涉外婚姻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者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华侨必须具备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谁结婚介绍信。

  选在国内结婚,到中国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如果离婚选择在国外结婚,国家的婚姻登记要求办理。事实上,面对这个话题,我们经常表现出我们民族的弱势地位和心态。许多西方人把涉外婚姻看得很平常,但是当中国人谈到这个问题时,他们立刻对地位、经济和目的感到敏感,这表明我们在内心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办理手续怪一些中国人,会因为外国男人娶了中国女人而生气,一定要看到中国男人也娶回了一个外国媳妇才觉得心理平衡。

  如何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认定的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申请人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涉外婚姻结婚的声明;

  3.再婚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办理办法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办理办法

  涉外婚姻离婚,不管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还是双方自愿离婚,最好由中国法院通过诉讼离婚来决定。所以今天我们具体了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1.涉外离婚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中,只要一方是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对居住在中国或外国的被告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就涉外离婚案件而言,居住在中国的配偶,不管是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中国《婚姻法》。

  2.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离婚所涉及的财产纠纷可能不能一起解决。例如双方办理离婚时不动产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不在中国的房产,双方只能在房产所在地单独解决争议。

  3.子女在涉外抚养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于与被扶养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其父母子女相互扶养、夫妻相互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被认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和财产所在地,都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4.处理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原则。

  1.我国的一般原则。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一般应遵循“原告为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管辖权。被告人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5.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结婚后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地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结婚地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可以在原婚姻所在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受理。

  (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有关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东道国以当事人国籍归属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可由被告原登记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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