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程序,如何快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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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程序,如何快速离婚

  《婚姻法》规定,离婚途径主要有两种。那么对于涉外婚姻离婚也是这样子吗?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你和你可以到你们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协议,也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地方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时,要双方亲自办理,离婚诉讼可以单方面提起诉讼,如果对方拒绝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国公民和外国人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当由本国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本国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适用涉外婚姻离婚审理离婚案件

  国外民事关系适用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怎样办理涉外离婚?可以采用什么处理方法?

  按照《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1.同意离婚。如果夫妻在中国登记结婚,一方在中国,另一方在国外,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赡养父母、处理财产等没有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

  2.离婚诉讼。如果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如在国外等)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国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涉外婚姻离婚是怎么办理的,有很多朋友为这个问题苦恼,所以今天一定要跟着小编看看,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一式三份,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1.当事人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对于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们驻外使领馆和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以下情况例外:

  ①在涉外婚姻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者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华侨必须具备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出具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谁结婚介绍信。

  选在国内结婚,到中国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如果离婚选择在国外结婚,国家的婚姻登记要求办理。事实上,面对这个话题,我们经常表现出我们民族的弱势地位和心态。许多西方人把涉外婚姻看得很平常,但是当中国人谈到这个问题时,他们立刻对地位、经济和目的感到敏感,这表明我们在内心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办理手续怪一些中国人,会因为外国男人娶了中国女人而生气,一定要看到中国男人也娶回了一个外国媳妇才觉得心理平衡。

  如何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认定的香港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申请人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涉外婚姻结婚的声明;

  3.再婚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办理办法

涉外婚姻离婚程序,涉外离婚办理办法

  涉外婚姻离婚,不管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还是双方自愿离婚,最好由中国法院通过诉讼离婚来决定。所以今天我们具体了解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一,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1.涉外离婚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中,只要一方是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对居住在中国或外国的被告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

  就涉外离婚案件而言,居住在中国的配偶,不管是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中国《婚姻法》。

  2.涉外离婚的财产分割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离婚所涉及的财产纠纷可能不能一起解决。例如双方办理离婚时不动产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不在中国的房产,双方只能在房产所在地单独解决争议。

  3.子女在涉外抚养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于与被扶养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其父母子女相互扶养、夫妻相互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被认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和财产所在地,都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关系。

  4.处理涉外婚姻离婚案件的原则。

  1.我国的一般原则。对于涉外离婚案件,一般应遵循“原告为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管辖权。被告人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5.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结婚后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地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结婚地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可以在原婚姻所在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受理。

  (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有关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东道国以当事人国籍归属为由拒不受理,双方当事人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可由被告原登记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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