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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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

  标题:家庭暴力论文3000字

  摘要:家庭暴力自古以来就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填补了中国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空白,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面临着很多难题,家庭暴力的抑制、打击作用有限,家庭暴力弱者提供的保护有限,具体的实施措施还不成熟。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实施

  每年的11月25日被指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的日子,2019年的日子,推特主自爆被同居的男朋友家庭暴力,在平台上发表了相关照片和被男朋友拖走的电梯录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家庭暴力的讨论也再次展开。随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公权和舆论越来越关注家庭暴力。北大法宝相关搜索数据显示,在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司法案例中,到200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例数量较少,均在20例以下,2000年至少只有1例。2010年以后,案例数上升明显,增加到100例以上的2015年案例数最多,有3916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例数量逐年下降。案例数量需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2010年后数量明显上升,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把家庭暴力拉到桌子上来解决问题,这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二是2016年后案例数量的减少,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的出现抑制了家庭暴力现象,另一方面,不能简单地认为解决了这个社会问题。总之,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中国已经迈出了解决家庭暴力现象的第一步,现在需要考虑下一步——如何实施《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与很多主体联动,从预防家庭暴力到事后处罚的多个角度开展反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也有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执行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必须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预防工作片面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以预防为主,教育、矫正和惩罚结合原则,第二章规定了多个主体如何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主体对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确实加强了社会环境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和关注,使社会大众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面对家庭暴力时应该向谁寻求帮助。但是,很少有相关主体把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具体应该如何应对家庭暴力的角度上。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即使寻求有关机构的帮助,也不知道如何进行科学调查,之后的救济工作也很难进行,对受害者的帮助也不现实。因此,宣传教育的工作应该更加现实,经过多年的各种形式的宣传,社会大众理解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务,而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求助无门的问题也得到解决,现在的重要应对是开展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其次,这些宣传教育多为社会大众开展,但忽视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双方开展。社会大众不仅要正确认识家庭暴力,还要加强许多救济机构工作人员对反家庭暴力的理解。事实上,现阶段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受害者来寻求帮助,但救济机构的工作人员认为受害者行为过激,并以家庭和万事兴的想法说服受害者。此外,他们还认为,如果受害者不做错事,他们就不会受到施暴者的伤害。这种受害者错了论对受害者造成双重打击,不仅在肉体和心灵上受到施暴者的伤害,而且对救济机构不做的行为感到寒冷。只有员工对反家庭暴力有更深刻、更彻底的认识,才能支持救济工作更顺利地展开。被家暴女人都有什么特点??

  二、救济制度过于笼统。

  (一)强制报告制度。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现学校、医院等特定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限制能力或实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通报。这是这些主体的义务,但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进一步强调应该如何履行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义务的法律结果,第35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但表现模糊,家庭暴力有隐蔽性,严重后果发生后,实际上很难追究责任。

  (二)警告制度。

  警告制度适用于家庭暴力情节轻的情况,这样的规定还有过于笼统的问题,情节轻在家庭暴力中是如何衡量的,伤害情况的?还是以次数论?如果没有具体的适用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标准来衡量情节轻的情节功能,警察的人可能会因结果而异。这对家庭暴力双方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其次,监督被警告的责任是公安机关和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这些机构,没有规定定定期访问等制度的保障,在人才和能源有限的现实基础上,事后的监督难以保障,施暴者再次犯的可能性也极高。

  (三)避难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依靠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避难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援助,乡镇一级地区不设立临时避难场所,与现实情况矛盾。事实上,家庭暴力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更为常见,乡镇受害者的经济能力比县、市级地区弱,需要在乡镇地区设置避难所。另一方面,《反家庭暴力法》与如何申请和申请资格等具体流程的实施无关,受害者即使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帮助,如果不了解申请避难制度,也不会寻求这个制度的救济。综上所述,在乡镇的受害者没有得到避难制度的救济,在县级及其县级以上地区的受害者没有选择这个救济制度,避难制度实际上只是空文。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因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需要判断申请人是否遭受家庭暴力,这种判断是基于申请人提出的证据。然而,问题是家庭暴力本身是隐蔽的。如果受害者缺乏科学调查意识,他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没有及时科学调查或发布相关伤害报告,但无法证明伤害是由申请人造成的,法官很难判断家庭暴力的存在,这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很难发布。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村委、居委会协助执行,但这些主体之间各自的责任和如何执行还不清楚。另外,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身保护有关,法院无条件执行,只能提交公安机关、村委、居民委员会。被家暴女人都有什么特点??

  从以上分析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困境来看,主要存在规定过于原则化的问题。2016年中国首次公布了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也迈出了第一步,但在多主体和社会大众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关注逐渐提高,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进入下一步。

  参考文献:

  [1]罗清.中国《反家庭暴力法》诞生中的三重叙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26(01):188-206.

  [2]刘怡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完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18(06):155-156.

  [3]艾伟.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问题研究[D].广州:广州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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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论文

浅谈家庭暴力论文

  一、标题:浅谈家庭暴力论文

  摘要: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的基础。家庭和平、和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家庭和平与社会和平与进步直接相关,引起家庭不和谐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暴力。本文以家庭暴力为切入点,介绍家庭暴力的特性,从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相关的预防和改善措施。

  关键词:防止家庭暴力措施、探讨家庭暴力意义的特性。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者在殴打、捆绑、残疾、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带来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主要有感情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和冷酷暴力家庭暴力具有违法性、多样性、不特定性和不确定性等特性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原因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性,首先是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强迫受害者走上犯罪道路,再次严重危害孩子成长的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危害直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孩子一生的家庭暴力,家庭破裂的可能性很高,失去家庭的温暖感受不到父母的爱,特别是直接暴力的时候,心灵受到伤害容易产生紧张、恐惧的心理。有的人影响感情,感到孤独、自卑,影响身心健康的发展,有的人离家出走,学业荒废,过早流入社会,有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破坏人生

  (三)受“夫权统治”、“三从四德”等封建障碍的影响。他们不把妻子视为平等地位的独立人,只把妻子视为“私有财产”“结婚的妻子买的马,让我骑来打”“妻子三天不打,家里暴露”“儿子”“棍棒下出孝子”等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丈夫打妻子,打儿子是天经地义”,贫穷落后的农村特别严重,卖淫复活,“衣食欲”、婚外情包奶、养小蜜喜新厌旧,强迫原配偶离婚,哪个家庭发生暴力。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四)受“无儿无女”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生女孩的女性受到虐待的事件并不少见,特别是在农村,“重男轻女”的封建馀毒还存在,由于日常的小事,有些女性被丈夫踢,这些被打的妻子认为“家丑不能外扬”,帮助丈夫的暴力行为

  (五)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地位的不平等,家庭暴力经济改革后,丈夫的腰包膨胀,工作馀地不回家就沉迷于酒吧和歌坛,对妻子越来越不喜欢,离婚不会引起暴力。家暴女的特征有哪些?

  (六)传统的配偶选择,家庭暴力受嫁妆汉服吃饭的旧观念的影响,很多女性,特别是教育程度低的农村女性,结婚是为了寻找依赖,女性只是想找比自己强的男性,自己默默献身于家庭,承担家庭的所有劳动和义务,每天都忙于照顾老人和孩子,忙于田地,丈夫在外面找钱的时间像箭一样,妻子的脸老了,丈夫的钱包膨胀了。这时,家庭地位发生变化的妻子不小心被踢了。

  (七)认识错误的地区促进了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属于其他家庭的“内政”不能干涉其他意识,很多人认为“不能成为夫妇”“夫妇不能隔夜仇恨,床头吵架床尾”等,邻居不说服,村(居)委员会不问,家务事与家庭丑陋无关,说服-忍耐即使忍耐也过去了,司法机关认为“清官不能断家务”,即使鼻青脸肿,不构成伤害罪,也不能处罚暴力者。

  三、家庭暴力防范措施的探讨。

  (一)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实施“普法”活动,继续大力宣传妇女权益和婚姻家庭知识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买卖婚姻、私人婚姻、重婚等行为的严重危害

  (二)构筑家庭暴力法,密织维护妇女权益的网络,根据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重复性和危害性,制定专业的家庭暴力法,制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在我国,新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但定义并不明确。必须制定专业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增强可操作性为司法部()为中心,建立多层次的救援体系形成反家庭暴力救援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停作用,强调执法机构及时介入,强调可操作性的司法部(以)为中心,建立多层次的救援机构,协助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机构,避免家庭暴力,协助不稳定家庭暴力,协助家庭暴力组织家庭暴力等家庭暴力机构,强调家庭暴力,强调家庭暴力机构的协助。

  (三)全面提高女性自身素质和观念意义的女性,必须确立“自尊、自强、自爱、自信、自立”的观点意识,彻底打破“嫁妆”的旧观念,必须确立男女平等的观念意识。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要忘记寻求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和观念意识,只有在经济上真正自立,才能完全摆脱依赖男性的情况。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四)提高女性法律意识消除法律,必须向女性宣传法制,特别是农村女性和文化程度低的女性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到暴力时,不是暴力,而是拿着法律武器制服暴力者,提高女性的独立人格意识,确立正确的荣辱观

  (五)消除家庭暴力需要标本兼治。惩罚家庭暴力-一般是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有解决当时问题的作用,但只是治标,不是治本。没有真正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必须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就像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样,抓住共同管理就不能彻底治本。如果发生家庭暴力的人就像处理“超生”一样,谁敢处理家庭暴力。因此,必须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不断完善。制裁女性暴力的法律,防止女性暴力的犯罪,防止女性暴力的法律善。

  (六)将家庭暴力预防纳入法制化轨道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受到社会的容忍和忽视。在所有保障中,司法保障:与行政保障司法保障相比,行政保障司法保障是国家强制支持的,因此是刚性的,必须将家庭暴力预防纳入法制化轨道。家暴女的特征有哪些?

  也就是说,家庭暴力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的不协调,社会不稳定,所以必须弓|相关部门必须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用各种手段综合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罚,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部门。

  四、浅谈家庭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1]陈苇,石雷.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实践研---以重庆市某区2009- 2010年防治家庭暴力情况为对象 [].甘肃社会科学,2013( 03).

  [2]黄国平,张亚林,曹玉萍,柳娜,杨世昌.家庭暴力施暴行为与生活事件、社会支持和施暴态度的关系[].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 12) .

关于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论文的探讨

关于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论文的探讨

  标题:关于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论文的探讨

  摘要:受中国封建时期三纲五常和男尊女卑等不平等思想的影响,中国家庭男性占主导地位,家庭地位不平等问题突出,甚至出现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通常会损害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但受害者不能诉诸法律,司法机关和社区街道只能通过调停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如果受害者不能积极寻求司法保护,公权积极介入家庭暴力问题尤为重要。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家庭女性公权

  家庭暴力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都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西方社会,经过二战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越来越明显,各国政策制定者和社会活动家开始呼吁本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关注这一问题,制定政策防治,切实保护妇幼和老年人的权益。联合国也非常关注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早在1948年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声明》,发布了许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对妇女儿童实施暴力行为的国际声明。在中国,传统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传统男尊女卑观念影响深远。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明确了中国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面的责任,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正式确定了中国公权介入家庭暴力问题的合法性。随着公权力的有效介入,我国家庭暴力现象明显减少,恶劣程度明显减少。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定义。

  英国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个人实施暴力和威胁行为,以控制受害者的精神和行为。加拿大定义的家庭暴力是,施暴者对受害者采用的暴力、威胁或懈怠等行为,这种行为对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对受害者的权利权益、人身自由和感情产生损害[1]。我国将家庭暴力定义为暴力者通过殴打、捆绑、拘留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和其他方式,对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的身体和精神等伤害的结果构成虐待[2]。

  从这些不同但相似的定义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实施有多种方式,既有积极的暴力殴打方式,也有威胁和懒惰等不直接造成人身伤害的方式,家庭暴力的实施结果在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上有损害的结果,也有控制行为的结果。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是生理和心理伤害,也有行为力的削弱和感情意志的压迫等损害。从国际社会保护妇幼权益、反对家庭暴力的宣言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明确惩罚态度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中的暴力者必须对伤害家庭成员的行为负责。

  二、家庭暴力对女方的侵害。

  成都市妇联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成都市发生的家庭暴力中95%的暴力者是男性[3]。由此可见,在我国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大部分是女性。女性依法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其中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生存权的其他权利也不能享受的发展权是主要权利,女性在满足生存和稳定的前提下,有权追求更好的幸福和平等的生活环境。被家暴女人都有什么特点?

  1.家庭暴力侵犯女性生存权。

  据媒体调查,家庭暴力中常见的侵害手段主要有骂人、约束、性虐待、杀人等。具体伤害类型包括软组织伤害、鼓膜穿孔和骨折。常见的损伤部分有头部和四肢。特征性损伤包括重复损伤、复合损伤和虐待损伤。从这些家庭暴力伤害手段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最普遍、最突出地侵犯了女性的生存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被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随时都有被骂的可能性,轻伤,重则骨折昏迷,更严重的是有失去生命的危险。整天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下的女性,没有生存权。更普遍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单向或相互使用暴力,无论是直接肢体接触的暴力方式还是看不见的精神暴力方式,都有可能损害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这些肯定是生存权的践踏。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吗?

  2.家庭暴力侵犯女性发展权。

  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反映了男女从生理差异到历史发展形成的男女权利不平等的关系。这种差异关系导致了人类历史上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和歧视,这种现象在东方文明中更加明显,这种男女不平等关系严重阻碍了女性权利的充分发展。经过现代一系列男女平权运动的推进,家庭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现象得到了改善,但家庭暴力对女性发展权的侵害仍然存在很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对女性的伤害不仅体现在身体的伤害上,更多的伤害在精神上,身体的伤害容易治疗,但精神上的伤害难以治疗,为更严重的结果埋下了祸根。人们在关注家庭暴力问题时,往往只关注女性受到身体损伤,精神损伤看不见,容易被忽视。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长期生活在痛苦和恐惧的家庭环境中,给精神带来巨大的压力,精神分裂等严重的精神疾病。精神压力使女性无心,无法实现发展。另一方面,当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超过受害女性的可承受范围时,一些女性很有可能在精神压力下选择极端的解决方案,并违反法律,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受害者,不得不受到法律惩罚而失去发展的机会。在长期遭受家庭极端暴力而难以获得有效途径的情况下,被迫暴力的行为,伤害他人也埋葬自己,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被迫以极端途径反抗的典型案例,也是最悲伤的情况。从精神伤害的角度来看,女性的发展权利受到了很大的侵害。

  三、公权介入家庭暴力。

  1.公权干预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公权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行使公权的目标是保护社会最大的公共权益,是国家机关实现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合法来源。我国国家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和处罚的权力来源是国家公权。但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王权不下县不用说直接介入家庭关系,也有清官难以断绝家务的说法,因此古代公权对家庭问题的介入很少。法不入门是中国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中国贫困地区家庭暴力问题多发,难以处罚的一部分原因是暴力者和受害者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不足。我国执法部门在处罚家庭暴力时,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总是被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理由阻止,不能对施暴者作出有效的处罚。

  根据甘肃省开展的家庭暴力问题调查,人们普遍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认为只有家庭问题没有必要诉诸法律,与普通暴力事件相比,司法权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更加困难的受害者认为法律援助有限,不会向有关部门确定受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使用法律武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更加严重[4]。该研究反映,目前我国贫困地区仍有许多人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无法利用法律维持权利,需要公权积极提供帮助。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中国贫困地区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积极寻求公权的最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薄弱,公权难以积极介入。当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公安警察可以直接介入家庭暴力事件进行处理,积极介入会被受害者误解,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不利于受害者寻求法律援助。处罚社会暴力犯罪的法律条文中有适用于家庭暴力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实抵抗力大,很难具体实施。特别是一些女性因其成长经历带来的认知,认为法律不仅难以帮助她解决问题,而且一旦暴力者生气,家庭暴力就会更加严重,给自己带来更深的灾难。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没有法律意识,受家庭文化化的传统影响下维持家庭秩序,为了保护孩子,默默忍受,施暴者变得疯狂,或者在无法忍受和兴奋的情况下做出极端的事情。

  2.西方国家推进公权干预的经验。

  英国的公权干预是由社会运动推动的,1992年开始的零忍耐运动是反家庭暴力社会运动中突出的一次,明确提出女性不能忍受任何暴力,男性没有权利对女性施暴,社会不能忍受家庭暴力。随后,英国以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包括警察局、法院、检察机关、医疗部门、律所和妇女援助机构等相互协调合作的方式,采取了很多措施,取得了显着成绩,被英国人广泛接受。在英国,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形成了合作力,减少了受害者的求助成本,改变了原受害者的求助,相关机构相互联系的局面,使任何机构成为工作开始的接触点,把家庭暴力女性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使受害者更加全面、有目的地保护。被家暴女人都有什么特点?

  美国社会也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在《妇女暴力法案》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配偶前配偶、共同生育孩子的人、作为配偶同居或同居的人或作为配偶相当的人对受害者实施。美国女性反家庭暴力的运动很早1970年代开始组织反抗家庭暴力。美国在1974年建立了第一个避难所来帮助和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1978年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联盟。在社会力量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在1994年通过了《针对女性暴力法案》,这项法律的通过对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此反对家庭暴力逐渐成为美国人民的共识,惩治家庭暴力成为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责任。

  加拿大也是女性运动才意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成为人们普遍认知的社会问题。90年代,为了防治家庭暴力,人们要求在制度上进行改革,改革的结果是颁布新的立法,设立专门的法院。在公权力的使用上,加拿大很多省份都要求警方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都要及时做出反应,进行调查,报告,在发生严重家庭暴力的时候要进行指控。有些规定,在家庭暴力发生时,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可以私自进入暴力现场逮捕暴力者。

  3.中国公权介入的方式。

  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前,我国公安部门在应对家庭暴力事件时,主要是派出所警察采用劝告和调停等非强制手段解决的。但由于我国派出所警力有限,社会问题复杂,调停效果有限。这种调停方式反而会使个别家庭暴力施暴者认为公安机关不能处罚,增加他们的傲慢,使家庭暴力问题恶化。《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公安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时拥有的职权。与以前的口头警告不同,现在警察可以用家庭暴力警告书的形式警告暴力者。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公安机关需要保护受害者。《反家庭暴力法》的新规定给予公安机关使用公权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一定的自由裁决权。这种权力不是硬规定,而是考虑到我国家庭的需求,实现了处罚家庭暴力和维护家庭秩序的平衡。

  我国司法权力介入家庭暴力一直存在。但由于受害受害者的证据意识不足,法院进行家庭暴力事件审理时无法提供明确的家庭暴力证据,法院很难判断对受害者有利,通常只能采用调停的方法。《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和社会宣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家庭暴力证据的保全意识。有明确的家庭暴力证据,司法权力可以有效介入家庭暴力问题,严厉处罚暴力者。

  四、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并不像往常想的那样轻描淡写夫妻吵闹。家庭暴力难以保障女性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传统的男性权利思想使这个问题更加严峻。在现实案例中,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身心受到很大损害,没有有有效的投诉和干预途径,冲动地用暴力解决问题,成为罪犯。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只发生在家庭的小空间范围内,也可以说是个人领域,但其危害已经成为侵犯人权和严重的社会问题,公权必须积极介入家庭暴力问题,防止和预防。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人身伤害等刑事犯罪,防止暴力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不可忽视的。另一方面,从西方国家的经验和中国以前的实践来看,公权介入家庭暴力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公权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和不可替代性。这种公权力介入需要破坏社会稳定秩序和生活幸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公权力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暴力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减少家庭暴力问题的出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林振通.各国家庭暴力概念的不同界定[N].人民法院报,2011-03-04(8).

  [2]姜虹.借鉴与本土化相结合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效果[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2):31-37.

  [3]朴景麟等.《反家暴法》实施后对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影响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7(7):186-187.

  [4]邓昕妍,陈苏芳.司法权介入家庭暴力的可行性研究:以甘肃省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为视角[J].商,2016(26):26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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